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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客户和代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客户是指接受并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规则》,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黄金交易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人)是其客户的代理人。 第四条 代理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是指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客户的指令买卖黄金,并与客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手续的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六条 客户从事黄金交易的地点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批准,为客户提供有关代理黄金交易服务的支行及支行级营业机构。 第七条 周一至周五接受委托(国家法定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如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按交易所的变更时间执行) 第三章 代理交易品种、质量 第八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九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第十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十一条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十二条 代理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十三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每次交易必须是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提货量必须为3千克的整数倍。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四条 代理人保留根据交易所收取费用的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柜台或通讯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柜台交易是指客户在经办网点直接委托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通讯网络交易是指客户可通过农行网上银行、电话委托等方式(输入密码)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八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和远期黄金交易。 第十九条 代理人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第二十条 代理人保留根据交易所的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委托买方必须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的黄金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储系统出具的入库单。 第二十二条 远期黄金交易前,委托买方必须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的黄金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储系统出具的入库单,或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保证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不接受全权和不定向委托。全权委托指客户自愿放弃所有交易权利,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其资金和黄金的委托方式;不定向委托指客户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并委托代理人为其进行黄金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五章 开户和销户 第二十四条 客户办理开户需向代理人提供以下材料: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管理局盖章)、财务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经办人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授权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经办人的签字样本。 第二十五条 客户进行黄金交易开户,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并提供有关资料,待代理人审核完客户资料并认为合格后,客户、代理人双方再签订《代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然后代理人为客户开立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和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