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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代理人对客户的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开户资料所具事项的任何变更,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并办理必要的有关手续,手续不全的,代理人有权解除代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 客户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时须办理销户手续。销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申请之日开始终止交易,并结清其保证金账户和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并出具《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账户注销确认单》(见附件1,一式两联,客户、经办行各一联)。 第六章 报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客户通过填写交易委托单的方式报价,委托单需逐日、逐笔填写,委托单包括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品种、交易时间等要素。 第三十条 客户向代理人提交的委托必须符合本交易规则。否则,代理人有权拒绝客户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 客户报价按交易方向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买报价是指客户买入黄金的报价;卖报价是指客户卖出黄金的报价;双向报价是指客户同时报出卖报价和买报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客户所报价格在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客户撤销。 第三十二条 撮合成交价格为: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三十三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十四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七章 报价成交 第三十五条 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代理人为客户出具《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冻结确认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提前一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并向代理人出具有关的黄金入库单,代理人核实无误后即为客户进行报单申请。 第三十七条 客户报价进入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进行逐笔撮合。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三十八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客户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80%(代定)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客户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能在当天清算完成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客户报价尚未完全成交,客户可以撤销原报价。但撤单指令只对原委托单中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在撤单过程中若原委托单已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客户撤单后,该笔委托指令所对应的冻结资金或黄金即被解冻。 第四十条 客户报价在本场交易时间内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客户撤单。 第四十一条 客户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四十二条 客户可在本场交易结束后打印清算清单,并据此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十三条 若客户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 第四十四条 客户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客户报价成交后,代理人向客户出具成交回报单。客户可在本场交易结束后依据成交单与代理人进行清算。成交单一式两份,客户、代理人各持一份。 第八章 清算与交割 第四十六条 代理人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四十七条 代理人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客户可自由选择交易所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四十八条 委托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代理人通知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四十九条 委托买方成交当日,在本场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代理人暂停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