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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交易、三次委托、三级清算的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是指由农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代理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三次委托是指经办行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上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进行黄金交易;三级清算是指在交易日终了总行与交易所集中进行清算,并下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下传经办行;经办行再与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总行是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 (三)接受经办行的委托进行黄金交易; (四)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定期通报全行的业务的开展情况; (六)办理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和黄金交割; (七)提供交易所的实时报价和黄金市场的最新信息及相关的信息咨询。 第三条 各分行是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 (二)初审、上报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申请; (三)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落实细则; (四)定期通报本辖区内各经办行的业务开展情况; (五)总行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 经办行是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服务及市场营销与客户开发; (二)为客户开立用于代理黄金交易的黄金专用账户和与交易所制定的客户编码相对应的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 (三)接受客户的委托指令并上传至总行(黄金交易处); (四)办理客户的资金结算和黄金实物交割; (五)交易日终了分别与总行及客户进行成交对账; (六)建立客户档案和黄金交易登记簿,为客户提供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查询服务; (七)办理总行、分行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经办行申请办理黄金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熟悉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人员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三)具有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技术手段(已开办实时汇兑业务);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总行需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第七条 客户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须由客户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经办行不得允许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八条 经办行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事先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其交易资金合法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 客户办理资金调拨手续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 总行不得将收取客户的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用其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章 开销户管理 第十一条 客户开户需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管理局盖章)、财务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经办人)的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授权书》及经办人的签字样本。 第十二条 总行在收到经办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后,即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息表》,并连同经办行上传的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