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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经人民银行审核,我行现已获准开展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办法》积极开展此项新业务,总行将不再对此业务逐一授权,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慎选择资产状况良好的信用社,并与信用社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各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中〔2002〕第012号)到当地管辖行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请各行在《操作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报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为在信用社开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即出票人为企业,承兑人为农业银行,由信用社为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 委托农业银行代其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支付能力强; (二)与当地农行保持较为密切合作关系,在农行开立存款往来结算账户。 第四条 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农行经办行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农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除按票面金额收取不低于50%的承兑保证金(含用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或备用信用证进行质押)外,还就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能够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可按低风险业务品种流程办理。 第五条 对非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社除满足第三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在4%及以上;(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流动比率在100%及以上;(流动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三)存贷款比例在75%及以下;(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期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期末平均余额×100%) (四)净现金流量及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均为正值; (五)近两年连续盈利; (六)经办行认为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信用社委托农行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各项管理规定,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必须在农行经办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与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与收款人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第七条 信用社向当地农行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办行审查同意并行文上报二级分行批准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确定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 对提供保证金的信用社,委托代理关系确定后,信用社应将在农行经办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分设A、B户,其中,A账户为正常的资金往来结算账户;B账户为代办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 信用社指定的客户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与信用社同时向经营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委托信用社的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