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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客户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四)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
  
  第十条 农行经办行接到上述资料后,及时进行完整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求信用社在同业存款账户B户中存入不低于所签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同时,信用社应向农行经办行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信用社对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农行经办行根据信用社委托的金额、期限及要求的时间等条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填写书面通知,及时通知信用社,说明原因,并退回提交的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足额资金转至农行B账户。农行经办行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将信用社同业存款B账户中同额资金转入企业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按规定见票付款。
  
  第十二条 农行代签行有权要求信用社督促其指定客户于汇票到期前10天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存足票款,汇票到期,如信用社指定客户的账户中无足额资金支付时,农业银行可直接从信用社账户上划转等额资金用于支付代信用社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信用社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三条 农行经办行应按代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一定比例向信用社收取代办手续费。
  
  第十四条 各行代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执行上级行转授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权限。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对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由经营行行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行应根据信用社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履约状况,从严控制承兑总量,切实防范承兑风险。
  
  各经办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10%。
  
  第十六条 各经办行客户部门要单独建立代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台账,逐笔登记。
  
  第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按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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