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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五)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增强整体联动力。健全的市场体系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在市场组织体系上支持一批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并具有较大辐射力的批发市场和电子化信息网络市场;在市场经营体系上支持跨行业、跨区域的重点流通企业,尤其是有进出口能力的企业集团。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多式联营、连锁经营、经纪服务、代理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也要适当予以扶持。
  
  (六)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发展推动力。科技创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第一推动力。要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如科研院校所、良种繁育基地、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支持生物农业、新型种苗、农药、兽药、肥料、转基因、胚胎繁育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对新技术的推广,提高产量与品质,促进科研、生产、经营相配套,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三、进—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措施,大力培植农业产业化优良客户
  
  (一)加大综合营销力度,提升经营层次。各级行的农贷部门要主动开拓市场,以客户为中心,树立市场观念、营销观念、服务观念,完善营销服务体系,通过直接营销、牵头与有关行联合营销、协助营销等方式开发客户,要按照分层营销的要求,把直接营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按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逐级确定总、分行营销重点;把跨系统、跨行业、跨区域的特大型企业作为总、分行的直管、直销、直接经营的客户,积极探索“管营合一”的经营模式,对重点龙头企业要派出营销服务小组或客户经理。
  
  (二)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实施“扶优扶强”战略,集中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集团型、科技型、外向型、资源型、带动型”的龙头企业信贷资金规模的配置要优先安排,对总、分行重点营销优质客户的信贷计划要直接配置到户,并实行期限管理;实行本外币联动、常规贷款与专项扶贫相结合的方式,贷款需要执行浮动利率的要根据企业的存款、结算、农行的综合收益和当地的金融市场环境,依照审批权限确定浮动比例。
  
  (三)实施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加大倾斜力度。农业的比较效益低,抗风险能力较差,各行要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到这种差异性。一是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连续两年以上盈利的重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资金的需求,采取“期限管理、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进贷销还”的操作方式。因此而增加的信贷计划实行期限管理,允许跨年度使用,专人负责、专户管理,到期收回;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通过“特别授信”增加企业授信;对特别优良的客户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二是可适当放宽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使用扶贫贷款的条件,在充分考虑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资本金比例可降至20%,信用等级可放宽至A级,抵押率可提高5—10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可提高5个百分点,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运作效率。各级行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一是对重点客户实行度身定做、个性差异化的服务。二是加快贷款各环节运作速度,提高服务效率。在统一推行授权授信管理和不违背公开统一授信条件的前提下,扩大公开授信客户范围,由总行、一级分行选择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统一授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其申请可循环使用信用,对公开授信的客户简化有关信用业务的审批手续;对特别优良的AAA级龙头企业根据其信贷需求通过“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三是整合系统资源,创新服务品牌。针对龙头企业的金融需求,实施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营销,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业务、贸易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应收帐款融资等方面实行配套服务。同时为适应客户理财需要,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提供经济、金融信息、投资咨询、理财、融资安排、帐户管理等延伸服务。
  
  (五)进一步探索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连片脱贫的扶贫方式。各行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把支持龙头企业与信贷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集中扶贫贷款规模,重点支持一批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方面发挥扶贫贷款的优惠利率政策的作用,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优化扶贫贷款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地区农行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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