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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建立项目库,完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准入、退出机制。农行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坚持商业化运作与规范管理并重,按贷款条件严格筛选客户,一方面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九部委制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从政策、行业、区域、信贷客户、业务品种等方面分别制定准入与退出定量标准,把好准入关,逐级建立动态的项目备选库和执行库,切忌盲目扩张,避免产业趋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确保有效信贷需求。另一方面要依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结构调整2000年一2004年纲要》,对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资产负债率高、产品缺乏竞争力、亏损严重的乡镇企业、供销企业、收购流通企业、粮油附营企业、低值种养殖业和一般农产品生产加工业要逐步退出或限制,实施资产保全。
  
  (二)推行项目主办行制,加强对系统客户的统筹管理。针对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开户多的现状,要推行系统内“主办银行制度”,由贷款比重最大的行、基本开户行或属地行作为主办行,其他行为协办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跨省、跨地区的集团客户由总、分行统一明确主办行;对集团性企业由总、分行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原则上应以企业集团的各关联企业为授信及用信主体,分别核定各企业的授信额度,在此基础上明确企业集团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集团统一承贷的则以母公司为授信主体,但应明确使用我行信用的子公司名称和授信额度,落实有效担保手续。
  
  (三)强化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随着入世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龙头企业经营市场的不确定性、效益波动性增大,所以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县支行对所辖范围内龙头企业的监测面达到100%,二级分行达到50%,省分行达到30%,总行达到10%,分层次形成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监测网络。将它纳入信贷管理系统(CMS),重点对企业的信用、财务、风险状况、项目效益、重大事项进行监测;对农行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要配备专职客户经理,建立银企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监控档案、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跟踪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对入选客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
  
  (四)强化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加强产行业信息指导,总行将根据国家宏观农业产行业政策,加强与有关部委的协调,了解产行业发展动态,定期发布产业、产品及金融服务信息。各行要加强对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现状的调查并及时反馈上级行,摸清本地区的主导产业、资源优势、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制订农业产业化信贷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及措施。二是借助信贷管理系统(CMS)建立农业产业化信贷信息统计数据库,及时做好统计报表和分析工作。三是继续抓好人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主要培训农业产业政策、项目评估、市场营销策略、信贷基本制度等。
  
  (五)加强部门联系,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农业产业化信贷工作离不开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各级行要经常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定期召开银企、银政座谈会,掌握动态,争取支持和理解;要及时总结推广宣传典型经验、农行的优势和信贷政策,树立农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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