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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来,在健全两个全国汇兑系统(电子汇兑和实时汇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汇兑系统运行管理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尤其今年推广《中国农业银行汇兑业务管理监控系统》以后,汇兑系统的管理考核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和透明化。为适应我行运行管理不断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是在总结各级行在汇兑系统管理考核方面的经验、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考核办法修改的目的是:使各分行在两个系统运行周期内善始善终地关注汇兑业务的质量管理,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提高运行质量和汇兑业务成功率,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结算服务。因此,要求各分行会计、科技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保证全国汇兑业务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变化很大,其中,对电子汇兑系统的考核分为运行环境、数据传输、业务操作及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对实时汇兑系统运行考核做了科学的细化,使考核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各分行应严格按照新办法执行。 三、新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各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部、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反馈。原(农银发〔2000〕149号)《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同日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向社会提供准确、快捷和安全的汇兑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汇兑系统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农业银行汇兑业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标 人民币汇兑系统工作考核的目标是:保障质量、提高效率、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三条 考核办法 人民币汇兑业务管理考核,按照“分项计分,全面考核,按季评比,定期通报”的原则,以“电子汇兑和实时电子汇兑”两个应用系统为内容进行专项计分,综合考核。 第二章 电子汇兑系统 第四条 电子汇兑系统的考核将对运行环境、数据传输、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执行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本系统考核满分为1000分。 第五条 运行环境的考核将依据以下四项进行,满分为10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数据进行备份,发现一次扣20分。 (二)未采取系统备份措施的,视同存在技术隐患,发现一次扣20分。 (三)未使用总行统一标准开发的软件,因控制不严造成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50分。 (四)未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汇兑业务管理监控系统”的,扣20分。 第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数据上报、接收正确,连续一个季度未发生差错的得200分。 (一)每一工作日上报往账截止时间为当日23∶00。超时上报,每小时扣2分。 (二)每一工作日接收来账截止时间为当日8∶30(西藏、新疆、新疆兵团分行截止时间为10∶30)。超时接收,每小时扣2分。 (三)缺报往账一次,扣25分。其中:汇兑数据占20分,对账数据占5分。 (四)缺收来账一次,扣25分。 (五)来账接收、往账发送完毕后要及时撤线,未及时撤线影响他行数据接收或发送的,每次扣5分。 第七条 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及管理方面将对以下各项进行考核,满分为500分。 (一)全国电子汇兑业务交易的完成时限为:发报行接柜24小时后到账(节假日除外)。凡积压报单,按经办行每笔业务积压1天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二)经办行超过规定时限向撤销行发送往账业务,每笔扣2分。 (三)经办行在申请撤销日之后仍签发汇票的,每笔扣2分。 (四)撤销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往、来账余额或汇出汇款余额结清的,扣2分。 (五)经办行向不办对外业务的行(以行号库为准)发送往账的,一经举报每笔扣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