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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办发[2002]359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总行收到经办行的信息后,并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条 仓储费、运保费的核算
  
  根据协议规定,代理交易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总行根据金交所的收费清单,统一向客户扣收,会计分录比照“客户买入黄金”的会计分录核算。
  
  第十一条 销户的核算
  
  客户申请销户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销户申请书”)一式两联(经办行、总行各一联),由经办行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资金清算后,“销户申请书”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按月装订保管。一联传送至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贷:××科目
  
  总行收到“销户申请书”后,通过交易系统将销户信息传送金交所,金交所销户成功后,打印“客户销户通知书”一式两联(经办行、总行各一联),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总行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按月装订保管;一联传送经办行。
  
  经办行收到总行传送的“客户销户通知书”,与“销户申请书”一并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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