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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140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拟聘人选,由上级行稽核部门提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稽核部门考察,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聘任。
  
  第十三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牢固树立对总行一级法人负责的思想,具有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交行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爱岗敬业,遵守稽核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银行的规章制度。掌握金融稽核审计理论及实务。了解交通银行各业务部门职责和业务特点。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监督指挥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从事银行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稽核工作一般3年以上。任派驻行部门副职或相当职务2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人事、党团和工会关系等由上级行委托派驻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
  
  上级行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工作考核结果缩短聘用期或解聘,聘用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聘用期届满办理解聘手续,并在派驻行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不再担任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仍由派驻行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可交流到总行或其他分支行工作。
  
  五、考核、奖励、调资晋级及职称评聘
  
  第十九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和稽核处(科)长不参加派驻行的考核。稽核处(科)长、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年各种奖金由派驻行按不低于机关平均水平的标准发放。年终,各稽核处(科)长根据上级行对本处(科)的工作评价提出方案,请派驻行给予处(科)内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年终考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会同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凡负责派驻行当年稽核工作半年以上的分支行稽核处(科)长为本办法年度考核的对象。
  
  2.稽核处(科)长须撰写述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上级行。
  
  3.上级行经考核后对稽核处(科)长的工作作出评价,并填写《考核意见表》。
  
  4.年度考核等第分优秀、称职、欠称职和不称职,对欠称职和不称职的由上级行给予相应的处罚。管辖分行须将对辖属行稽核科长的考核结果报总行稽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年度考核应听取派驻行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凡称职的都可获得上级行发放的年度激励奖,奖励费用由上级行另行下拨。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获奖的基本条件。获奖者必须是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的。
  
  2.激励奖等级设一、二、三、四等奖。其中,一等奖占10%,考核须为优秀;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5%;四等奖占50%。
  
  3.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获奖名单,由总行稽核部商人事教育部审定;辖属行稽核科长获奖名单,由管辖分行稽核处商人事教育处审定,报总行稽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调资晋级
  
  上级行人事教育部门依据稽核部门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考核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调资晋级。
  
  第二十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由上级行申报。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稽核部、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二:
  
  
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科)长,下同)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稽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银发〔2002〕55号)和《交通银行行员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后,受总行和管辖分行委派的分支行稽核处(科)长。
  
  第三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工资关系保留在派驻行。
  
  第四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行员等级工资按交通银行现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各类奖金(含年终奖)发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派驻行机关同级干部的平均水平,其津贴按派驻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由派驻行负责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派驻行在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派驻行未实行医疗保险的,按照派驻行医疗费报销办法执行;派驻行已实行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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