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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按派驻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享受同级干部标准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待遇。 第八条 稽核处(科)长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获得上级行的奖励,奖金分别由总行和管辖分行另行核发。 第九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到龄退休后,由派驻行负责管理,待遇和派驻行同级干部一视同仁。 第十条 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的工资、费用指标由总行下达,辖属分支行稽核科长的工资、费用指标由管辖分行下达。稽核处(科)长的工资、费用在派驻行列支,派驻行在财务指标考核计算人均利润时,将稽核处(科)长从平均人数中扣除。 第十一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岗位变动不再担任现职的,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教育部、财务会计部和稽核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