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当向总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总结;
  
  (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申请机构系营业网点的,应同时提交其上级行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四)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总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及停办以后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步骤;
  
  (三)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外汇业务机构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机构实行分类授权管理,各级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上级行授权的经营范围内,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行和营业网点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落实各项外汇业务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规范,杜绝漏洞,防范风险,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营业网点办理外汇业务时,应根据总行和主管行的规定,负责与客户的业务联系和内部作业,对外部分交由主管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对外办理,营业网点不得直接与国内外同业操作外汇业务。
  
  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部内设立的国际结算中心负责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外汇业务的集中处理,凡总行明确规定必须经分行审核后方能对外办理的业务,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以确保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向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的外汇业务准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的准入管理工作,包括:
  
  (一)承担对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的筹备指导和检查验收责任,对营业网点的规章制度、人员职数、业务素质、营业场所和设备配置进行严格审查,对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外汇业务准入事项提出初审意见。
  
  (二)与本行办理机构准入手续的部门及时沟通联系,对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的外汇业务准入工作进行跟踪,并建立详细的外汇业务机构档案。每季度末后15天内,将上季度开办或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网点名称、外汇业务经营范围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表式见附表);辖属分支行应同时抄送其管辖分行国际业务部。
  
  (三)管辖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辖外汇业务机构信息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承担对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外汇业务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管理责任。
  
  (一)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应及时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印发的各项外汇政策、规章制度、业务信息传达至各开办外汇业务的营业网点,并对营业网点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本行及各营业网点的各项外汇业务实施全面检查。业务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营业网点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三)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应根据检查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行书面报告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上年度外汇业务经营状况。管辖分行汇总全辖情况后书面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直属分行直接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书面报告。
  
  (四)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和营业网点经营外汇业务时,如发生严重越权、违规或其他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逐级报上级行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8月印发的《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交银发〔1996〕257号)、1997年2月印发的《交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营业网点建立检查报告制度的规定》(交银发〔1997〕045号)、1997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以及1998年9月印发的《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33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附表:
  
  ______分行及营业网点开办/扩大外汇业务备案表
  
  200__年第__季度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