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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配合贷款的清理清收工作。 1.通知客户经理到期未正常还款的贷款; 2.配合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催收。 第十条 负责对授信业务法律档案资料的登记、整理、装订、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放款中心原则上保管与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审批文件复印件,并根据总行下发的《交通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1〕295号)的规定,结合本行情况制定相应的授信档案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建立专门的授信业务法律文件档案库。 第十二条 负责编制授信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制定与放款实务操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参与、配合授信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与放款操作有关的培训。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经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及有权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需由上级行批复),授信管理部门将获批的授信额度(包括正常授信和非正常授信)输入电脑,并将有关审批通知书分别送交放款中心和客户经理。审批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贷审会/风审会决议; (二)有权审批人意见; (三)授信额度; (四)授信结构(包括分类额度的设定); (五)授信期限; (六)授信发放前提条件; (七)授信额度使用方式(一次性或循环额度); (八)客户风险评级(正常类授信客户评级/问题类授信客户评级)和授信业务风险评级; (九)担保方式(如保证方式则需保证人风险评级); (十)利率/费率; (十一)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在授信额度已获批的情况下,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需求,将有关放款文件准备就绪,送交放款中心审查放款或提用额度。 第十八条 放款中心法律审查人员与客户经理办理授信文件交接手续,交接文件的主要范围参见《交通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1〕295号)。 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详细的合同文件交接单。 第十九条 法律审查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经审查认定有关授信法律文件不符合合法合规性要求的,应在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中“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一栏中说明要求补充的内容(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具体格式参见附件1)。 经审查认定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符合合法合规性要求的,则签署合格意见并连同有关授信文件一并送交放款人员。 第二十条 放款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完整性审查”和“有效性审查”,进行授信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经审查认定授信文件有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回客户经理,要求其完备有关手续后再送审。书面意见须说明退回理由及有关要求。 经审查认定授信文件符合有关要求的,则在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完整、有效性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合格意见后,对授信部门设定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并制作有关放款凭证,包括贷款等表内业务账务处理凭证和各类表外业务的账务处理凭证,签字后将有关授信文件连同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一并送交复核人员进行核对放款或提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复核人员对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及有关放款单位据进行核对。 经核查发现问题,签注意见后退回放款人员。 经核查资料无误,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额度再次确认并生效,同时进行放款操作,将有关账务凭证送交账务中心或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对授信额度作相应扣减。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将有关授信文件整理、装订、归档。如涉及质押物品,则送交分行金库办理保管手续。 放款中心负责保管并归档的授信文件主要为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所列的各种授信业务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条 放款中心负责配合贷后管理监控。 (一)复核人员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经理有关授信业务的到期日。 (二)复核人员在放款后监控相应额度的扣减。 (三)放款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出的额度调用申请,按照授信管理部门的审批要求,负责办理分类授信额度的调用,并送交复核人员复核。 (四)放款人员在各有关支行为客户办妥到期还款或提前还款手续的次日,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核实确认还款后办理以下事项,并由复核人员复核: 1.恢复客户在分行相应的授信额度(仅限于循环性额度);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