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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0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对以保险公司开出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双方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核押、止付和划款等事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依法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资金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有价权利凭证,移交农业银行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等)。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借款人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应由出质人的法定监护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及派出所的证明。监护人在《质押凭证清单》相应栏内和合同文本的出质人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并注明“为×××的合法监护人”字样。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以外币权利凭证办理人民币质押贷款的,外币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度掌握贷款额度。
  
  第九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权利凭证的到期日(实行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与出质人约定取消自动转存);若为多张凭证质押的,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
  
  第十条 个人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行同意并按原定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行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凭证(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除外),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存款权利凭证在质押物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如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而需用于抵偿贷款本息的,应由出质人亲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并偿还贷款本息;如出质人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可在质押凭证清单上载明的到期日届满时对该质押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个人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行及原出质人同意可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简称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出质人须同时到场。并提供质押凭证、身份证件等。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质押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填写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3)借款人是否以他人的质押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借款人、出质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调查责任人认定调查内容属实后,在借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明确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对借款人尽快做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同意贷款,要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贷款调查责任人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办理未联网的他行所(柜)存款权利凭证止付手续的,要填写《个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对超基层所(柜)审批权限的个人质押贷款要坚持调查、审查、审批三岗分离,实行岗位制约。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1)办理止付手续。调查责任人将质押权利凭证收存并凭《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办理凭证止付手续,同时经审批责任人复核。(2)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同借款人、出质人共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由贷款行、借款人、出质人各执1份。(3)发放贷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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