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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质押物保管。质押权利凭证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列于会计表外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取回质押权利凭证。 借款人可采用现金、个人支票、有价权利凭证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质押贷款纳入“7273”会计科目核算。 第五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行调查责任人,审查、审批责任人和检查责任人制度。 1.营业网点会计或外勤信贷员进行调查,为调查责任人。 2.基层所(柜)授权范围内,基层所(柜)负责人为审查、审批责任人。 超基层所(柜)授权的,基层所(柜)负责人为审查责任人,上级行有权审批人为审批责任人。 3.储蓄事后监督或专职检查员进行检查,为检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贷款调查责任人负责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和到期贷款的收回,其职责是:(1)受理个人借款申请;(2)调查核实质押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3)记载贷款登记簿;(4)办理收回贷款手续;(5)经授权办理凭证止付手续;(6)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查责任人负责个人质押贷款手续的审查,其职责是:(1)对调查责任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2)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及理由;(3)其他规定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责任人负责根据贷款审查责任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贷款检查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其职责是:(1)对贷款风险、贷款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建立和保管档案资料;(4)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其职权相联系。贷款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失误和贷款收回不及时的责任;贷款审查、审批责任人承担审查、决策失误和领导不力的责任;贷款检查责任人承担贷款检查失误和监督不力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二 ABCS(2002) 1012-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 编号: ┏━━━━━━━┳━━━━━━┳━━━━━━┳━━━━━━┳━━━━━━┓ ┃┃借款申请人┃出质人┃出质人┃出质人┃ ┣━━━━━━━╋━━━━━━╋━━━━━━╋━━━━━━╋━━━━━━┫ ┃姓名┃┃┃┃┃ ┣━━━━━━━╋━━━━━━╋━━━━━━╋━━━━━━╋━━━━━━┫ ┃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家庭地址┃┃┃┃┃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 ┃本人申请借款金额______元,期限______个月,用途________,并以______┃ ┃份总金额______元的______作为质押担保。┃ ┃ 申请人(签字) ┃ ┃ 年月日 ┃ ┣━━━━━━━━━━━━━━━━━━━━━━━━━━━━━━━━━━━┫ ┃以下内容由银行填写┃ ┣━━━━━━━┳━━━━━━━━┳━━━━━━━━━┳━━━━━━━━┫ ┃贷款金额┃┃期限┃┃ ┣━━━━━━━╋━━━━━━━━╋━━━━━━━━━╋━━━━━━━━┫ ┃基准利率┃┃利率浮动幅度┃┃ ┣━━━━━━━┻━━━━━━┳━┻━━━━━━━┳━┻━━━━━━━━┫ ┃调查意见:┃审查意见:┃审批意见:┃ ┃┃┃┃ ┃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 ┗━━━━━━━━━━━━━━┻━━━━━━━━━┻━━━━━━━━━━┛ 附三: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农银个质借字()第号 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