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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如果客户债务分期偿还,造成每一结息期的债务本金逐期减少时,允许客户保证金同比例减少。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将所需保证金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 交易发生后,如因市场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超过客户保证金的80%时,分行应要求客户增加保证金。如果客户不能增加保证金,分行有权根据调期总协议,将交易进行强制平盘,平盘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五条 对于保证金账户中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缴保证金比例的资金,客户可以使用。调期交易到期或平盘后,客户可以使用保证金账户的剩余资金,其他情况下,客户不能使用保证金。 第十六条 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时,参照行内其他担保方式的有关规定与程序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债务风险管理业务应坚持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客户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决策,并向建行提出申请;建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市场咨询,但不得对客户决策提供任何保证。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及其经济组织提出的债务风险管理交易申请: (一)建行外汇转贷款企业、可证实的其他国内银行外汇转贷款的企业以及直接对外债务融资的企业和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企业; (二)在建行开有外汇或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在与建设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信誉良好; (四)具有到期支付外汇风险管理交易项下付款的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外汇债务风险管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调期交易申请书; (二)客户拟进行风险管理的外汇债务的现金流量表; (三)外汇信贷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客户对外筹资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客户无须提供); (五)经过年检的货款卡(贷款证)原件或复印件; (六)客户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新月份的财务报表; (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客户可在调期交易总协议签署之前要求撤销申请。撤销申请书必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企业申请书是否按建行规定的格式填写; (三)申请书是否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四)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加盖的公章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贷款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有效; (六)申请人与贷款协议、外汇管理局批件上的债务人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完成客户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决定采取何种交易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汇总客户申请材料,报分行主管行长或其授权人签批;而后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向总行资金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报总行审批时,必须附上以下材料: (一)分行盖有部门印章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初始交易占用企业授信额度情况的书面意见(信用方式下); (三)客户申请书; (四)客户拟进行风险管理的外汇债务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负责最终审批客户的申请,同意后即书面批复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并开始拟订债务风险管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分行接到总行的批复后,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联系与客户签署调期交易总协议。调期交易总协议由分行主管外汇资金业务的行领导(或由其授权的部门总经理)签署。协议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客户保存,一份交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留档。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将协议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如客户在外汇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前提出债务风险管理申请,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提请信贷经营部门根据调期交易总协议,在信贷协议和担保协议中增加有关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交易总协议项下无法履行给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凋期交易总协议项下的所有给付义务。 第六章 交易与确认 第二十八条 如果客户同意总行资金部提供的债务风险管理方案,客户应向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提交按照建行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委托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向总行资金部转交客户的交易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