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对第四十六条中所列材料,以及分行申请与交易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择要保存。
  
  第四十八条 总行资金部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建立调期交易登记卡,登记卡的内容包括客户情况、调期交易情况、调期交易项下的逐笔收付情况、保证金情况等,以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十二章 交易协议格式及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主要文件的参考格式如下:
  
  (一)外汇债务调期交易总协议格式;
  
  (二)外汇债务调期交易申请书格式;
  
  (三)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委托书格式;
  
  (四)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委托书格式(调期期权);
  
  (五)外汇债务调期交易成交通知书格式;
  
  (六)外汇债务调期交易确认书格式;
  
  (七)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平盘委托书格式;
  
  (八)外汇债务调期交易平盘确认书格式;
  
  (九)外汇债务调期交易调整委托书格式;
  
  (十)外汇债务调期交易调整确认书格式;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如根据客户要求对重要条款进行调整、更改,需事先报总行资金部批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境内一级分行辖内各分行,暂不直接开办债务风险管理业务,而实行协助所属一级分行办理业务的形式,即实行“协同考察,利益共享、代理收付”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比照总行与一级分行之间的操作程序,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