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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字号】 工银发[2002]208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甲方的透支账户号: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透支用途:法人账户透支只能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第五条 透支承诺费
  
  (一)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
  
  (二)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三)乙方在与甲方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向甲方一次性收取透支承诺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自动扣收透支及其相应利息的权利和根据透支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透支发生后,甲方认为其账户内的存款足以归还透支款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乙方会计部门,由乙方从其有关账户中扣收透支款或由双方协商约定当甲方有关账户存款余额达到一定额度时,由乙方主动扣收相应资金收回透支款。在账户透支逾期后,乙方无须预先通知甲方,便可扣收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的资金以清偿已经逾期的透支款项。
  
  第七条 账户透支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乙方的业务记录为准。乙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但每一次透支的具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超过3个月的或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九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10%;透支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20%;透支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30%。透支超过3个月的,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乙方自甲方发生透支之日起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息随透支款一并从甲方有关账户内扣收,利随本清。
  
  第十一条 甲方以提供低风险担保办理透支业务的,须在签订透支协议前办妥低风险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账户透支超过3个月(不含)或规定的宽限期满后仍未归还时,乙方有权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收回透支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并保证透支款不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保证透支款、利息和透支承诺费按期偿还。
  
  (三)授权乙方可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透支款、利息及透支承诺费。
  
  (四)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的调查、检查、监督。
  
  (五)如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活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乙方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六)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七)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八)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所有透支款项的偿还。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
  
  (一)在批准的透支额度内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取消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透支款、利息,有权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扣收透支款及利息,有权处置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
  
  (一)未按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的;
  
  (二)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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