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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二章 独立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