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险[2002]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二)分行上报总行时,分行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分行请示文件;
  
  2.总行审报表;
  
  3.上报单位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审意见;
  
  4.上报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报告;
  
  5.上报单位公司业务部门的评审报告和有关项目的评估报告;
  
  6.有保函业务受权的上报单位的结算业务部门会签意见;
  
  7.近期经公司业务部门初评并经风险管理部门复核的客户信用等级评级情况和最高风险限额情况(按总行下发的信用评级软件测算的基本指标表、信用等级评定表、风险限额匡算表和风险值统计表);
  
  8.本年度总行结算业务部下达的该行保函专项余额指标;
  
  9.承销商草拟的担保人情况简介;
  
  10.发行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审查要点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生产能力在所属行业中领先;技术改造不断加强,产品市场占有率在所属行业中领先;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二)发行人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基本财务指标应符合我行授信要求。其中,近三年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0%,且在负债总额中流动负债应占较大比重,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5%;近三年,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属行业中排名靠前;近三年净利润稳步增长,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原募集资金计划一致,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已基本完成,已建成项目运转情况良好。
  
  (四)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所属行业“十五”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预期收益。
  
  (五)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功后,募集资金需在我行设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前,发行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六)发行人需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发行人应出具按我行要求办理各项反担保手续的承诺。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具有较强的反担保实力,有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以抵押或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按照《中国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对抵押物、质押物和抵押率、质押率进行审查,抵押物、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充分覆盖我行最高担保金额。
  
  (七)我行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债券本金金额和相应利息或回售溢价(两者中孰高者)的合计金额,为我行为该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最高授信额,以此金额折算的授信风险值不得高于发行人在我行的剩余风险限额。
  
  (八)我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的担保期间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届满后半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在募集说明书公布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的基础上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10%;
  
  (十)发行人偿债资金安排应考虑在转股期随时出现的债券持有人按规定行使回售权的资金需求。偿债资金应主要为有可靠来源的现金和可随时变现的资产。
  
  (十一)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我行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0.5‰;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1‰;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2‰。手续费原则上按季收取,也可按半年收取。
  
  (十二)由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在按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的同时,还应努力争揽其他中间业务,以保证我行的综合收益。
  
  附件1:
  
  
关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有关问题的介绍

  
  一、有关概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过程包括如下程序:
  
  *公司的内部准备
  
  资产重组
  
  账务处理
  
  拟定一般发行方案
  
  投资项目立项等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
  
  *同券商签订协议
  
  开始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