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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业务柜台交易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特此通知。 附: 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节 总则 一、为促进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柜台业务操作,根据开放式基金及储蓄存款、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我行开办开放式基金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冻结、解冻、分红方式选择、客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撤单、查询等。 第二节 开户、销户 一、客户在我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需到我行已开办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签订《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委托协议书》。 二、客户在我行开户时,必须指定借记卡对应的活期储蓄账户作为基金业务资金清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借记卡密码作为基金交易密码;并发给客户印有基金交易账号的纸质基金交易账户卡,基金交易账号按照流水生成。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时不需要主管授权。 三、同一客户不得在中国银行同时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交易账户;客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并且该指定资金账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四、客户办理销户时须本人亲自办理,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与基金交易账户卡一并交给柜员办理。只有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账户所有基金的余额都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时,才允许做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处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需在原开户行(指原基金交易账户开户行,以下同)办理,成功销户的客户,可以在中行任何一个基金代销网点再次申请开设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时不需要主管授权。 五、开户须经基金注册与登记中心确认后才正式成功,客户可在T+2日后到任何联网代销网点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并打印开户确认书。 六、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且借记卡与基金交易账户交易卡的客户姓名必须一致。 第三节 认购、申购 一、客户办理认购、申购时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将借记卡一同交柜员办理。客户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需主管授权。 二、认购、申购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金额申购指客户以投资金额为单位进行认购、申购申请。认购基金的价格为既定价格,发行期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载明的期限;申购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 三、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对客户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打印业务回执交客户。 四、客户开设基金交易账户的当天,即可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但(在发行期)柜员应向客户说明,T+2日得到的认购交易确认只代表受理认购交易成功,待基金发行结束后才能得到对认购结果的最终确认,如果基金发行成功则认购交易成功;基金发行失败则认购交易失败。 第四节 赎回 一、当基金交易账户为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赎回。客户办理赎回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凭条(个人)》,将借记卡一同交柜员办理。客户赎回委托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账户可用份额。赎回份额超过5万份,需主管授权。 二、赎回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份额赎回指客户以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赎回申请。赎回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 三、柜员应对接受的客户委托资料以合理审慎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打印回执交客户,系统将会对相应的基金份额作冻结处理。 四、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赎回成交的委托应将基金份额在客户基金账户中扣除,将相应赎回款项划入客户资金账户,并应客户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未成交的委托系统自动将未成交份额作解冻处理。 五、赎回业务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况时,可受理客户的连续(顺延)赎回交易。连续(顺延)赎回交易是指如果在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根据有关规定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客户对延迟办理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开放日连续进行赎回,直到将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