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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各部室、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国内各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24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指导与管理,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保障出口卖方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业务是指我行委托商业银行管理的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包括向我行推荐项目,协助我行进行贷前调查,监督贷款的专款专用,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协助检查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协助监管贷款项下的抵押物、质物,协助我行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接受我行委托,并与我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其总行、分行及代理经办行。向我行申请办理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称为代理申办行。 第二章 代理行的选择 第四条 选择代理行的基本原则是:适度竞争,择优委托。 第五条 代理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贷款项目管理经验,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二)具有先进的资金结算清算网络系统和健全的结算管理制度,能够为借款企业提供完善的国际、国内结算服务,并能够开立托管账户或共管账户; (三)代理申办行的总行与我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总协议;没有签订总行间委托代理总协议的,代理申办行在申请时须有其总行的意见; (四)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和海外投资贷款项目,优先选择在境外项目所在地设立分行的商业银行。 第七条 在代理申办行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为我行贷款项目提供还款保证的商业银行或企业的基本开户行。 第八条 选择代理行的程序: (一)代理申办行提交代理申请,填报代理行申请表,并提交代理申办行情况介绍; (二)借款企业提交推荐代理行意见函; (三)在我行设立代表处的地区,代理申办行须将申请材料报代表处,经代表处审核后报总行或辖区分行。 第三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委托代理关系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协议包括与代理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和与代理经办行、借款企业签订“具体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协议”)。 第十条 总协议是确立双方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文件。 第十一条 具体协议是确立具体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专门账户的设立、贷款的使用和管理、贷款本息的回收、代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我行依据总协议和具体协议对代理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和执行代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二)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情况及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三)代理业务台账建立和登记情况; (四)代理业务专门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办理借款合同项下出口项目的结算业务情况; (六)定期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七)督促借款企业偿还贷款本息情况; (八)发生挤占、挪用我行贷款情况以及其他损害我行合法权益情况; (九)贷后检查材料真实性情况等。 第十三条 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情况须写出检查报告并归入项目档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卖方信贷部是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规章制度; (二)与商业银行总行商签总协议; (三)督促商业银行总行加强对本系统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协调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关系; (四)监督管理所辖地区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及时解答和回复代理行提出的业务问题; (五)指导总行营业部、分行、代表处对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 (六)与所辖地区的代理行签署具体协议,并向其支付代理费; (七)组织委托代理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