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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2-06
【实施时间】 2009-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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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档案的记录、报送、审核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部门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负责调查的部门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对于法人,要明确记录其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和办公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和处罚机关等;对于自然人,要明确记录其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和处罚机关等。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违法违规档案,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记录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本系统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经审核的违法违规档案纳入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档案妥善保管,并将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留档备查。已建立建设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要把包括违法违规档案的信用记录信息与建设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六、做好违法违规档案的公告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要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统一对外公告本系统违法违规档案。违法违规档案应当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各部门的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以便公众查询。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省的企业的违法违规档案,在公告的同时抄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对公告的违法违规档案进行分类、追加、修改、更新,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要认真受理被公告法人和自然人对公告内容不实的申诉,经核查属实的要予以更正,并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变更或撤销的,要及时变更或撤销违法违规档案,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在对公告内容申请答复前,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违法违规档案的公告,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七、实现违法违规档案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在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系统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省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平台及查询系统,将各系统公告的违法违规档案,在该公告平台上进行集中、同步链接公告,并提供历史公告记录查询。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他系统公告的违法违规档案作为本系统信用档案的重要来源,互相承认并依法执行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处罚决定。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将违法违规档案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八、确保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落实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制定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违法违规档案记录、报送、审核、公告、保管及公告平台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正常进行。各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省各级网络互联,做到违法违规档案记录网上报送、审核及链接公告。
  
  各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对建设市场的监管职责,一方面通过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建设市场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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