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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部门在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中,要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 号)要求,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与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违规档案的记录、报送、审核、公告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