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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县(市)区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进行整体保护。 市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从县(市)区级文化保护区中推荐,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文化局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进行整体保护。 国家、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 选择具有优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或者是工艺美术制作传统的地区,由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度。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分别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资料库,综合资料库要有文字、有实物、有录像、有录音、有照片。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存管理,县(市)区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保存管理;市由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保存管理。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捐赠制度。征集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所收集物品由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保管收藏。对捐赠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 (七)建立社会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支持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八)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评审制度。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产生、确定、申报进行咨询、论证和评审。 (九)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制度。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介绍和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考核目标,使保护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一)采取以组织传承、活动传承、传承人自我传承、社会力量传承等科学有效的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二)各级文化馆(站)专门组织传承人和受艺者,进行组织性传承。 (三)提倡传承人采取拜师、授徒等方式开展自我传承。 (四)坚持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举行大众文化活动,宣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组织传承人开展教、帮、带、传等形式的文化传承活动。文化馆(站)要辟设场地开展传授、学习、演艺、展览传承活动。 (六)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其传播、传承和弘扬。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 (一)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在保护和建设中与开发民族文化旅游结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有影响、成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文化创意,将其打造成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民族文化品牌。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认定工作中,注重传统生产技艺、饮食文化技艺、传统医药制作技艺等经济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四)对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音像制作和传播,并进行数字化建设。 (五)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运用和推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建立研究队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二)对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工整理,编辑市级、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加强与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工作联系,联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加强与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个人的工作联系与工作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