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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保障措施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按照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求,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濒危遗产抢救、文化传承人的传承补助、重大项目研究、珍贵资料征集及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数字化建设和其它重大事项,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物品等方式,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博物馆业相结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项目,积极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渠道,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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