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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律师协会
【颁布时间】 2009-02-05
【实施时间】 2009-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规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四)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五)本人自愿;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以及为北京律师行业做出贡献的律师代表。
  
  第六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解释有关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原则、办法及程序规定;
  
  (二)指导和监督各选区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制作选票、投票委托书、候选人推荐函等文本格式;
  
  (四)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六)负责有关选举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全市以北京市所辖18个区(县)为单位划分选区,在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成立选区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选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区选举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并推选1人主持工作。选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成为代表候选人。选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选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组织产生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三)公布选举日期;
  
  (四)组织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报告选区选举结果;
  
  (六)办理本选区代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按照北京市执业律师总数的80:1的比例确定代表名额。
  
  (二)不足80名执业律师的选区,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三)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按照80:1的比例单独确定代表名额。
  
  (四)各选区代表名额以辖区2008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为基数,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每个选区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律师事务所人数、地理位置等条件划分若干选举小组选举代表,选举小组的划分规则是:
  
  (一)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含专、兼职律师)在80名以上的(含80名,下同),可以成立独立选举小组,按照既定比例选举律师代表。
  
  (二)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80名以下的,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选举小组,联合选举小组按照80:1的比例以选举1-10名代表的律师基数为单位组成。
  
  (三)选区内执业律师总数不足80名的,应组成1个选举小组,选举1名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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