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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律师协会
【颁布时间】 2009-02-05
【实施时间】 2009-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各选举小组的选举工作由选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各选举小组因选举工作发生的争议,由选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代表人数多1-5人。
  
  第十四条 各选举小组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本选举小组律师的意见。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应由本人自荐、并经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推荐函应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
  
  独立选举小组可独立推荐。
  
  联合选举小组至少应有2家以上(含2家)律师事务所推荐,但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十五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通过下列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一)候选人提名人选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候选人提名人选征求选举小组律师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优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候选人名单:
  
  1、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本选区会员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2、严格遵守行政及行业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3、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必要时可组织预选。
  
  第十六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候选人产生后,选区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按姓名笔画在组成选举小组的各律师事务所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第十八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个工作日以前在组成选举小组的各律师事务所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选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选举会议;
  
  (二)设立流动票箱;
  
  (三)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集中投票并书面上报投票结果。
  
  第二十条 参加投票的律师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另选他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举小组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所律师代为投票,委托书应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并需明确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律师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员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各选区选举结果后7日内依据代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协会网站向全市律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公示期满后7日内,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当选的代表发确认函,并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向全市律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过程中,当选者本人或受其指使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撤销其当选资格,并由选区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受托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或受托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通过群发短信或者其他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不良信息,干扰和破坏选举的。
  
  第二十五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区、原选举小组的律师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辞去代表职务或调离北京律师行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及各选区选举委员会自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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