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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9S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保护眼睛)规例


  (第59章第7条)
  
  [第I部:1977年5月20日
  
  第II部:1977年10月7日]
  
  (本为1977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第59S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保护眼睛)规例》。
  
  第59S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固定护盾”(fixed shield) 指可独立站立的护屏,或附于或制造供附于机械、工业装置或其他设备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护屏;
  
  “指明工序”(specified process) 指本规例附表所指明的任何工序;
  
  “认可护眼用具”(approved eye protectors)、“认可护盾”(approved shield) 及“认可固定护盾”(approved fixed shield) 分别指某些护眼用具、护盾及固定护盾,其制造是符合当其时为施行本规例而根据第4条宣布为认可规格的规定者;
  
  “护盾”(shield) 指头盔或手提护盾,两者均属制造供人配戴或持的设备;
  
  “护眼用具”(eye protectors) 指以下各项制造供人配戴的设备,即眼罩、面盔、眼镜及面罩。
  
  第59S章 第3条适用范围及豁免
  
  (1)本规例适用于进行任何指明工序的工业经营。
  
  (2)处长如信纳本规例的所有或任何规定,对保护受雇于本规例所适用的任何工业经营的人而言是不必要的,或不是合理切实可行的,则处长可藉其亲自签署的证明书,豁免该工业经营受该等规定的规限;而根据本款给予的任何豁免,均须受处长在证明书内所指明的条款及条件规限,而豁免亦可随时撤销。
  
  第59S章 第4条规格
  
  (1)根据本规例设置以供本规例所适用的工业经营内的人使用的护眼用具、护盾或固定护盾,其制造须符合处长为施行本规例而藉宪报公告宣布为认可规格的规定。
  
  (2)处长可藉宪报公告撤销、取代或修订第(1)款所指的任何公告或其内任何规格。
  
  第59S章 第5条对受雇于指明工序工作的人的保护
  
  第II部
  
  保护眼睛的一般条文
  
  本规例所适用的任何工业经营的东主,须为受雇于该工业经营内进行的指明工序中工作的每个人,按保护其眼睛所需而设置下列用具,以供其使用─
  
  (a)认可护眼用具;
  
  (b)认可护盾;或
  
  (c)认可固定护盾,设置该等用具须顾及该人受雇进行的指明工序以及进行该工序对该人的眼睛造成伤害的危险。
  
  第59S章 第6条对会受指明工序危害但并非受雇于指明工序中工作的人的保护
  
  凡有任何指明工序在某工业经营中进行,而有受雇于该指明工序中工作以外的人,受雇于一处会因该工序的进行而使其眼睛有可合理预见的受伤害危险的地方,则该工业经营的东主,须按保护该人的眼睛所需而设置下列用具,以供其使用─
  
  (a)认可护眼用具;
  
  (b)认可护盾;或
  
  (c)认可固定护盾,提供该等用具须顾及如此进行的指明工序以及进行该工序对该人的眼睛造成伤害的危险。
  
  第59S章 第7条东主就防护设备而负有的责任
  
  本规例所适用的工业经营的东主,须─
  
  (a)使其根据本规例设置的所有护眼用具、护盾及固定护盾保持状况良好,并须─
  
  (i)为该目的而按合理所需,适当贮存该等用具;
  
  (ii)在该等用具必须保持透明的情况下,使其保持清洁;及(b)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获他如此提供护眼用具或护盾或固定护盾(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供其使用的每个人,均充分及适当地使用该用具。(1989年第71号第13条)
  
  第59S章 第8条雇员就防护设备而负有的职责
  
  凡本规例所适用的工业经营的东主根据本规例设置护眼用具或护盾或固定护盾(视属何情况而定)供任何人使用,则该人须─
  
  (a)充分及适当地使用该用具;及
  
  (b)遇该用具遗失或损毁或损坏或有任何欠妥之处时,随即报告东主。
  
  第59S章 第9条罪行
  
  (1)本规例所适用的任何工业经营的东主,违反第5、6或7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41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违反第8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81年第328号法律公告)
  
  第59S章附表
  
  [第2条]
  
  指明工序
  
  1.手持金属或金属物品在藉机械动力推动的旋转轮子、砂带或轮盘上进行干磨。
  
  2.非铁金属或生铁或非铁金属物品或生铁物品的干式切削(外或内),不包括使用护眼用具或护屏会严重干扰工作的精密切削,亦不包括用手持工具进行的切削。
  
  3.以电力、氧炔或同类工序进行的金属焊接或切割。
  
  4.砂轮的修正或整修。
  
  5.用手持枪弹推动工具进行的任何工作,包括将实弹装进及退出该工具,及在该工具装上实弹时为维修、修理或检验而对该工具的处理。
  
  6.处理盛于无盖器皿的液态或固态酸、碱、危险腐蚀性物料及其他对眼睛同样有害的物质,或使用上述物料及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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