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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该文件是该牌照的真实副本; (ii)核证该文件的人为证明书内所述职级的警务人员;及 (iii)该牌照是就该文件内所述的处所而发给该文件内所述的人,并受该等条件规限;(b)经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签署的证明书,证明该证明书内所指名的人,在该证明书内所指明的日期,因违反第4条而被定罪,而其罪行是就该证明书内所述的任何地方而犯的,则在根据第4条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出示时,须被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并直至相反证明成立,须推定─ (i)签署该证明书的人为该证明书内所述职级的警务人员;及 (ii)该证明书内所指名的人,是在该证明书内所指明的日期,因违反第4条而被定罪,而其罪行是就该证明书内所述的任何地方而犯的。 第266章 第16条行政长官修订附表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1号第3条 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告而修订附表。 (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 第266章 第17条过渡性条文 (1)根据《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发出的按摩院牌照而仍有效者,自本条实施当日起,须当作是根据本条例发出的牌照。 (2)对于第(1)款所适用的任何牌照,发牌当局可藉送达予持牌人的书面通知,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该牌照上所述的持牌人地址的书面通知,施加发牌当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而该等条件须犹如是根据第6(2)条施加的条件一样,于送达该通知的当日生效,或如属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出的通知而没有因无法派递而被退回者,则在该通知寄出当日之后的第7日生效。 第266章 附表 [第5条] 警务处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