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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根据第9(1)(c)条张贴的通告内所指明在一个星期内的日子;或 (ii)根据第16(2)(h)条保存的登记册内所指明在一个星期内的日子, 更改为该星期内另一日子,则雇主不得在该代替日子在工业经营内雇用青年。(2)任何雇主均不得在任何一个星期内,在工业经营内雇用青年超过6天。 (3)任何雇员,除根据本条例第39条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权享有休息日。 (1997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57C章 第15条未经处长准许不得更改休息日的规定 附注: 影响本条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载于1997年第229号法律公告第17条及2001年第7号第15条。 (1)任何雇主均不得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许更改他在工业经营内雇用的青年的休息日,除非在该项更改实施前不少于48小时,雇主已向处长送达通知书,述明其拟作出该项更改的意向。 (2)任何雇主均不得在一个月内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许更改青年的休息日超过一次,但处长因特殊理由以书面准许者则不在此限。 (3)凡一个月内青年的休息日─ (a)是按照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书而作出更改;及 (b)在紧接作出更改后的一个星期内又将休息日原先指明的日子,则就本条第(2)款而言,改回原先日子当作不构成一次更改。 (1997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57C章 第16条受雇于工业经营的青年的登记册 附注: 影响本条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载于1997年第229号法律公告第17条及2001年第7号第15条。 (1)在工业经营内工作的青年的雇主,均须按照本条的规定,在工业经营内以适当的指明格式保存或安排保存登记册∶ (1992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但如受雇于该工业经营的青年,一律在同一日休息,则处长可豁免任何该等雇主无须备存登记册或登记册的某部分。 (2)登记册须列明以下与受雇于工业经营的每名青年有关的资料─ (a)姓名; (1988年第41号法律公告) (b)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发出的身分证的号码(如持有身分证); (c)出生日期; (d)(由1988年第41号法律公告废除) (e)开始在该工业经营内工作日期; (f)根据第9(1)条张贴的通告所订定青年在一个星期内每天的雇佣期; (g)根据第9(1)条张贴的通告所订定容许青年的用膳及休息时间; (h)休息日;及 (i)其雇佣性质、受雇工作的工业经营的部门或部分以及(如属适用)须轮班工作的班别, (1988年第41号法律公告)并须列明处长认为有需要以协助他确定第8、9、11或14条的条文目前或过去是否为人所遵从的其他详情。 (1992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3)雇主在受雇于工业经营的青年的要求下,须出示登记册内列明他的休息日的记项,供该青年查阅。 (1997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57C章 第17条(由1992年第40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7C章 第18条违反第4或5条规定的罚则 任何人如违反第4或5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1988年第24号第5条;1995年第103号第29条) 第57C章 第19条违反第8(1)、9、11(2)、13、14、15 或16条规定的罚则 在工业经营工作的青年的雇主─ (a)如违反第15或16条的规定;或 (b)如该工业经营违反第8(1)、9、11(2)、13或14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1988年第24号第5条;1995年第103号第30条;1997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57C章 第20条违反第7条规定的罚则 在工业经营工作的青年的雇主,如违反第7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1988年第41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4号第5条;1995年第103号第31条;1997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57C章 第21条违反第6条规定的罚则 在工业经营工作的青年的雇主,如在该工业经营内有任何人获准作出任何违反第6条条文的事情,该雇主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1988年第24号第5条;1995年第103号第32条;1997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