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凡按照第(1)(b)款装配在空气容器上的安全阀并非为直接装配在空气容器上者,则该空气容器亦须装配一个合适的易熔塞。 (4)为施行第(1)及(3)款中与安全阀及压力计有关的条文,获单一喉管供应空气的任何空气容器组合,可视为是一个空气容器: 但如凭借上述第(1)款的规定,该空气容器须装配一个减压阀或其他装置,以防止超逾空气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则除非该减压阀或其他装置是装配在该单一喉管上,否则本款即不适用。 第56A章 第6条有关压力燃料容器的特别规定 (1)每个压力燃料容器─ (a)均须装配一个释压阀; (b)均须放置在金属托架或合适的构筑物内,使所有阀门及安全装置均方便接触; (c)的最高可使用压力如不超过500千帕斯卡,须装配喉管,该喉管除在紧接燃烧器之前的一段600毫米喉管为易于操纵而须为松动的环形管外,其余全段喉管均须适当地予以稳固地系上;及 (197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d)均须装配一个遥控阀,该阀的位置,在符合其安全操作的原则下,须尽量靠近燃烧器。(2)除第5条的任何条文适用于压力燃料容器外,第(1)款的条文亦须适用于压力燃料容器。 (1988年第87号第46条) 第56A章 第7条泵 第III部 辅助设备 与燃料燃烧装置中燃料燃烧系统相关而使用的每个泵,不论其用途为传输燃料或对燃烧器作出供应,均须与任何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的泵分开,以及须设置─ (a)一个有效的放泄阀,该放泄阀须向该泵的吸引端排放;及 (b)用以停止该泵的设备,该设备须置于锅炉房外一个方便接触的位置。 第56A章 第8条加热器 (1)除使用蒸汽或使用监督所批准的其他方法外,不得使用任何方法为燃料燃烧装置的燃料加热。 (1988年第87号第51条) (2)装配于燃料燃烧装置的每个加热器,均须设计良好和具备足够强度。 (3)凡任何该等加热器使用蒸汽将燃料加热,而凝结水会流返设有该加热器的锅炉的,则该加热器须设有观察水箱,而该等凝结水是否渗有油须能方便地藉该水箱予以确定。 第56A章 第9条泵等须装配设备以收集任何泄漏的燃料 燃料燃烧装置内的每个泵、加热器、过滤器及炉膛口,均须装配围槽或檐槽,以收集可能从该等设备泄漏的燃料,或收集任何门盖在开启时可能溅出的燃料,或截取任何可能从燃烧器溢出的燃料(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56A章 第10条多个燃烧器 (1)(a)凡燃料燃烧装置设有超过一个燃烧器,须设置一个主阀,以便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截断各燃烧器的燃料供应。 (b)所有该等主阀均须─ (i)设于锅炉房外一个方便接触的位置;及 (ii)属快速关闭型。(2)设在炉膛前面以控制该等燃烧器的燃料供应的截流阀,须设有保险搭扣,以防该等燃烧器在燃料供应被截断之前被人拆除。 第56A章 第11条烟道气闸 (1)装配于燃料燃烧装置的每个烟道气闸,在建造上须能使其稳固地固定于开启位置。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该烟道气闸的面积,须不至阻塞烟道的超过90%的自由空间。 (3)任何该等烟道气闸如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该烟道气闸须与燃料供应联锁,或予以其他安排,使烟道在关闭时,燃料燃烧装置不能开动或操作。 第56A章 第12条保护蒸汽喉管及水管免受天气等影响 第IV部 喉管 凡用以输送受压下的油、蒸汽或水进入或离开锅炉、蒸汽容器或蒸汽甑的喉管,均须照监督满意的程度予以保护,使其免受天气及潮湿影响,以及使其免受外部损坏。 (1988年第87号第47及51条) 第56A章 第13条蒸汽喉管须加设隔热层 凡用以输送受压下的油或蒸汽的喉管,均须照监督满意的程度加设以防火物料制造的隔热层。 (1988年第87号第48及51条) 第56A章 第14条对输送燃料往燃烧器的喉管的规定 (1)凡将燃料由泵或自流式燃料供给箱输往燃料燃烧装置内燃烧器的喉管,均须以合适的无缝物料建造,如该喉管乃焊接而成的,则须按照认可工程标准或守则焊接。 (1988年第87号第49条) (2)该等喉管与其他配件不得以软性焊料接驳。 (3)任何用以输送受压下的液体燃料的该等喉管,其凸缘须以机械加工,使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达到金属与金属接合,而任何接合均须尽可能以最薄的物料造成和不会被加热至摄氏120度的油所渗透。 (197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87号第49条) 第56A章 第15条燃料等的闪点 第V部 罪行、补充条文及杂项条文 除为燃点用外,凡油、液体燃料或气体燃料,其闪点被标准类型闪点测定仪厘定为低于摄氏65度(密封式试验)者,不得用于与锅炉接驳的任何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