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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6A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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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87号第50条)
  
  第56A章 第16条监督规定采取额外安全措施的权力
  
  在不损害本规例的任何条文的原则下,凡在顾及燃料燃烧装置的情况后,或倘该燃料燃烧装置是放置在工业经营内,则在顾及在该工业经营所进行的业务的性质后,监督若认为需要,可规定该燃料燃烧装置的拥有人采取监督所指明的安全措施。
  
  (1988年第87号第51条)
  
  第56A章 第17条罪行及罚则
  
  (1)如违反第2至15条(首尾两条亦包括在内)的任何条文,有关的锅炉、蒸汽容器、空气容器或燃料燃烧装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拥有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2)任何人没有遵守监督根据第16条所作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5000。 (1988年第87号第51条)
  
  (1982年第339号法律公告)
  
  第56A章 第18条费用
  
  (1)任何人如提出要求监督根据本条例第6(1)(a)或(3A)(a)条发给新的合格证书或在现有的合格证书上批署(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须缴付申请费$330。
  
  (2)任何人如提出要求监督根据本条例第6(1)(b)或(3A)(b)条发给新的合格证书或在现有的合格证书上批署(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申请,须缴付申请费$610。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缴付的申请费不会获监督退还。
  
  (4)没有出席根据本条例第6(6)条举行的考试的人如已就不能出席该考试一事给予监督不少于2天的书面预先通知,则监督在该人的要求下,须退还该人缴付的申请费。
  
  (2002年第15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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