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71AB章 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规则


  (第571章第244(1)条)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第571AB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71A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Mini-Hang Seng Index Futures Contract) 指称为“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而有关合约规定是在期交所规章内列明的期货合约;
  
  “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约”(Mini-Hang Seng Index Options Contract) 指称为“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约”而有关合约规定是在期交所规章内列明的期货合约;
  
  “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
  
  (a)就根据第2部须缴付的征费而言,指联交所;
  
  (b)就根据第3部须缴付的征费而言,指期交所;“交易所买卖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集体投资计划─
  
  (a)持有证券投资组合的;
  
  (b)在设计上大致反映该等(该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的价格及收益表现,并且具备以实物形式增设和赎回股份的设施的;及
  
  (c)以单一证券的形式在联交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exchange traded funds market maker) 指获联交所按照联交所规章注册为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的人;
  
  “股票期货合约”(stock futures contract) 指称为“股票期货合约”而有关合约规定是在期交所规章内列明的期货合约;
  
  “试验计划”(pilot programme) 具有联交所规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试验计划庄家”(pilot programme market maker) 具有联交所规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试验计划证券”(pilot programme securities) 指根据试验计划在联交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买卖的证券;
  
  “征费”(levy) 指根据第2部或第3部须缴付的征费;
  
  “转付”(remittance) 指交易所根据第13条以转付方式向证监会作出付款。
  
  第571AB章 第3条第2部的适用范围
  
  第2部
  
  须就证券买卖缴付的征费
  
  除非某宗证券买卖已根据认可交易所规章在认可证券市场记录或通知该交易所,否则本部并不就该宗买卖而适用。
  
  第571AB章 第4条证券
  
  除第5、6及7条另有规定外,证券买卖中的─
  
  (a)卖方须按售卖证券的成交价的0.002%的征费率;及
  
  (b)买方须按购买证券的成交价的0.002%的征费率,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征费。
  
  第571AB章 第5条无须就股票期权缴付征费
  
  买卖股票期权者无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买卖向证监会缴付征费。
  
  第571AB章 第6条试验计划证券
  
  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试验计划证券的买卖向证监会缴付的征费的征费率如下─
  
  (a)就卖方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征费率为售卖证券的成交价的0.002%;
  
  (ii)如卖方是试验计划庄家,则征费率为售卖证券的成交价的0%;或(b)就买方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征费率为购买证券的成交价的0.002%;
  
  (ii)如买方是试验计划庄家,则征费率为购买证券的成交价的0%。
  
  第571AB章 第7条交易所买卖基金
  
  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买卖向证监会缴付的征费的征费率如下─
  
  (a)就卖方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征费率为售卖基金的成交价的0.002%;
  
  (ii)如卖方是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则征费率为售卖基金的成交价的0%;或(b)就买方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征费率为购买基金的成交价的0.002%;
  
  (ii)如买方是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则征费率为购买基金的成交价的0%。
  
  第571AB章 第8条第3部的适用范围
  
  第3部
  
  须就期货合约买卖缴付的征费
  
  除非某期货合约是在认可期货市场交易的,否则本部并不就该合约的买卖而适用。
  
  第571AB章 第9条期货合约
  
  除第10及11条另有规定外,期货合约买卖中的─
  
  (a)卖方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款额为$0.50的征费;及
  
  (b)买方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款额为$0.50的征费。
  
  第571AB章 第10条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及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约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买卖或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约买卖中的─
  
  (a)卖方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款额为$0.10的征费;或
  
  (b)买方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款额为$0.10的征费。
  
  第571AB章 第11条股票期货合约
  
  股票期货合约买卖或股票期货合约的期权买卖中的─
  
  (a)卖方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款额为$0.10的征费;或
  
  (b)买方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款额为$0.10的征费。
  
  第571AB章 第12条缴付征费
  
  第4部
  
  缴付方式及附带事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