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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8条利率 (1)用以计算将来由保险人或向保险人作出的付款的现值的利率,不得高于从审慎评估下述收益率而厘定的利率,该等收益率指归入长期业务的现有资产的收益率,以及在适当范围内可以期望从用作将来投资的款项所获得的收益率。 (2)为施行第(1)款,归入长期业务的任何资产的假设收益率在顾及税项的影响而作出任何调整之前,不得超过按照第(3)、(4)及(5)款计算出的该项资产的收益率在减去该收益率的2.5%后所得的数率。 (3)为计算资产的收益率,有关资产须按照本条例第8(4)条予以估值。 (4)在符合第(5)款的规定下,资产的收益率须为以下所述者─ (a)如资产属定息投资(即定息证券的投资),收益率为以下所指的年利率,即假若用该年利率计算将来的利息付款在扣除税项前的现值及资本偿还的现值,则得出的款额总和相等于该项资产的价值; (b)如资产属权益股或土地的浮息投资(即并非定息证券的投资),收益率为扣除税项前的下述收入与资产的价值所构成的比率,该收入指假设在估值日期后的12个月期间一直持有该项资产,则在该期间内极有可能预期收到的收入; (c)如资产属并非权益股或土地的浮息投资(即并非定息证券的投资),收益率为以下所指的年利率,即假若用该年利率计算将来的利息付款在扣除税项前的现值及(如适用的话)资本偿还的现值,则得出的款额总和相等于该项资产的价值。(5)在根据本条计算资产的收益率时─ (a)如资产并非由权益股或土地所组成,则─ (i)须作出审慎的调整,以摒除收益率中估计是相当于补偿下述风险的部分,该等风险指得自该等资产的收入未必能够维持,或在资本已到期应偿还时,该等资本未必能获收取;及 (ii)在作出该项调整时,须在可能的范围内顾及以相同货币作出的相类条款的无风险投资的收益率;(b)就属权益股或土地的资产而言,须对收益率作出适当的调整,以摒除得自每项资产种类的收益率中需要补偿下述风险的部分(如有的话),该等风险是指得自该项资产的每年的总收入未必能够维持;就本段而言,一项“资产种类”由类似性质、类型及风险程度的资产所组成。(6)如有需要就用于将来投资的款项将会获得的收益率作出假设,该等收益率须按照第(7)及(8)款厘定。 (7)在顾及税项的影响而作出任何调整之前,就以下投资而假设的收益率须为以下所述者─ (a)就估值日期后超过3年作出的任何投资而言,假设收益率不得超过下述各项中的最低数率─ (i)对长期定息证券在估值日期的收益率作出的审慎评估(该等证券是指发行计算负债的货币的国家政府所发行的长期定息证券);或 (ii)年率6%,再加上第(i)节所提述的收益率中超过年率6%的部分(如有的话)的四分之一;或 (iii)年率7.5%;(b)就估值日期后不超过3年的任何时间内作出的投资而言,假设收益率不得超过根据第(2)款而厘定,并在上述的3年直线性地调整至按照(a)段而厘定的收益的假设收益率。(8)为施行第(1)款而厘定的利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资产的经调整总收益率,而该经调整总收益率是个别资产根据第(2)款得出经调减的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此外,在计算该加权平均数时─ (a)给予各项投资的加权值,须为按照本条例第8(4)条而厘定的该项投资作为一项资产的价值;及 (b)除关乎评估与财产相连的利益方面的付款的价值时所用的利率外,任何相连资产的收益率及价值均不得计算在内。(9)为厘定用以评估某种类合约的价值的利率,有关资产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在名义上分配于不同种类的合约之间。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9条合约不得视为资产 任何长期业务合约不得视为一项资产。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0条选择权及保证 (1)准备金须根据审慎假设而设立,并能足够应付基于以下原因而导致的负债增加─ (a)保单持有人根据其合约行使选择权;及 (b)合约内所包括的任何保证的运作。(2)凡合约包括一项选择权,而根据该项选择权,保单持有人可确保在估值日期后12个月内获得一笔保证的现金付款,则为该项选择权而设立的准备金,须确保对该合约所定的价值不少于假若该项选择权被行使时须提供的付款款额。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1条死亡率及伤残率 任何种类合约的负债额如属有关的话,须基于审慎的死亡率及伤残率而厘定。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2条开支 (1)开支准备金(不论是隐含或明示的)不得少于为应付在顾及税项的影响后的净成本总值而按审慎假设所需的款额,该等净成本总值是指假若保险人在估值日期12个月后停止处理新业务时在履行合约上相当可能承付的净成木总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