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第(1)款所提及的准备金,须在顾及其他事情的同时,顾及在估值日期前12个月内保险人的实际开支,并顾及按未来价格及入息的增加比率的审慎假设而得出在将来开支方面的通货膨胀所造成的影响。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3条从自愿中止所得的利润不计在内 如所厘定的负债额会因合约的自愿中止而减少,则不得就合约的自愿中止而在估值中作出数额调整。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4条对将来的保费的估值 (1)凡根据任何合约(并非相连长期合约),保单持有人须进一步缴付指明的保费,而该合约所订的利益(从利润分配产生的利益除外)已在开始时就根据该合约须支付的总保费而厘定,则除第15条另有规定外─ (a)凡该合约所订的保费,在其须缴付的整段期间均按划一的比率计算,则予以估值的保费不得多于下述的均衡保费∶如该等均衡保费在实际保费根据该合约须予缴付的相同期间缴付,并按照用以计算该合约下的负债所采用的利率及死亡率或伤残率计算,则会在开始时足够应付按照须予提供利益的待确定事件发生时,根据该合约须予提供的利益者;但上述估值不包括利润的增加额、开支或其他收费; (b)凡该合约所订的保费,在其须缴付的整段期间并非按划一的比率计算,则予以估值的保费不得多于根据(a)段列明的原则所厘定,并经顾及保单持有人每年须缴付的保费的变化而作出的适当修改的保费,但任何予以估值的保费,在任何年度均不得多于保单持有人须缴付的保费。 (2)凡自合约首次订立后,合约的条款已有更改(如更改是在保单的批单上显示,则就本条而言,合约的条款须视为有更改,但发出新保单则不视为更改),则为施行第(1)款,须假设由出现该等更改起计,该等更改在合约订立时已予订定。 (3)凡根据合约(并非相连长期合约)─ (a)每次缴付保费均会使根据合约而提供的利益(从利润分配产生的利益除外)增加;或 (b)于将来须缴付的保费直至该笔保费须予缴付时其数额方能厘定,则只要已备有足够的准备金,以应付由于将来的保费付款所导致的公司负债的增加可能超逾保费的数额此项风险,将来的保费及相应的负债可不予顾及。 (4)凡能显示使用任何替代的估值方法的结果,是储备金的总和不低于使用第(1)至(3)款所描述的方法所得的储备金,则可使用该替代的估值方法以取代第(1)至(3)款所描述的方法。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5条展业开支 (1)为顾及展业开支,根据第14条予以估值的全年保费上限可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予以增加,但所增加的数额,不得高于按照用以将合约估值的利率及死亡率或伤残率计算,并将相等于下述项目中的较低数额分摊于整段保费付款期间所得的数额─ (a)(i)如属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长期业务,指根据第14条予以估值的全年保费的150%;及 (ii)如属任何其他长期业务,指合约所订的有关资本额的3.5%;或(b)合约所订的有关资本额的界定百分率。(2)就第(1)款而言,“界定百分率”(the defined percentage) 指在所有与作出调整的合约同类的合约中,以下述的百分比的平均数计算所得的百分率∶该等百分比是指每份合约所订的有关资本额中的百分比,而该等百分比是相当于在顾及税项的影响后,可合理地预期从根据合约而须缴付的保费中收回所招致的展业成本。 (3)第(1)款所准许的增加,须受以下限制,即所估值的将来保费数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保单持有人实际上须支付的保费。 (4)就本条而言,“有关资本额”(relevant capital sum) 指以下款额─ (a)如属终身保险,指保额; (b)如属期满时须支付一笔款项的保单(包括在期满前死亡时亦须支付一笔款项的保单),指期满时须支付的该笔款项; (c)如属延期年金,指年金在归属日期的资本值。(如现金选择权的价值较大,则指现金值); (d)如属资本赎回合约,指该合约期终结时须支付的款项;及 (e)如属短期保险,指保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既得的复归红利。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6条资产性质及年期 厘定长期负债额,须顾及相当于该等负债的资产的性质及年期,以及对该等资产所定的价值,并须包括一笔审慎的准备金,以应付资产值在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动对下述各项的影响─ (a)当根据长期业务合约产生的责任产生时,保险人履行该等责任的能力;及 (b)足够应付按照第5至15条厘定的负债的资产的充分性。 (1995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