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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在澳门经营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转承批公司为了更新经第69/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对外规范性批示核准的幸运博彩《联奖扑克法定规章》而作出的阐述; 考虑到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建议;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 一、核准载於附件内《联奖扑克法定规章》,此规章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废止第69/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对外规范性批示。 三、本对外规范性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联奖扑克法定规章 第一条 用具 联奖扑克用具包括: (一)一副共五十二张的纸牌; (二)一个派牌盒和一张作割牌之用的白咭; (三)一部洗牌机; (四)一个显示“累进大奖”的电子显示器及系统。 第二条 门数 一、每张台证设有八门,当中包括庄荷的在内。 二、台证上博彩者的每一门均划有三格供下注之用:靠近庄荷的一格为下注於“累进大奖”之用,中间一格为下注於“原注”之用,而最外一格为下注於“加注”之用。 第三条 开始程序 洗牌方法分为两种: (一) 庄荷用手洗牌,用白咭割牌,然後将白咭放在牌底,再将整副纸牌放入派牌盒内; (二) 庄荷利用洗牌机进行机器式洗牌,无须割牌。 第四条 纸牌点数 纸牌点数依下列标准由大至小顺序如下: (一) 纸牌花色:黑桃、红心、梅花、钻石; (二) 牌面点数:A、K、Q、J、10、9、8、7、6、5、4、3、2; (三)5、4、3 、2及A形成“顺”时,A牌作最小点数计。 第五条 投注瓣数 博彩者可选择以下瓣数投注: (一)“原注”; (二)“累进大奖”; (三)“加注”。 第六条 投注程序 博彩者须循以下程序投注: (一) 只可投注一门且不得与其他博彩者作同门投注; (二) 首先各门须下“原注”; (三) 派出第一张牌前,博彩者可选择投注於“累进大奖”; (四) 博彩者持牌时不得离开博彩桌; (五) 博彩者於观牌後须决定“加注”与否; (六) “加注”金额须相等於“原注”之双倍,不多不少; (七) 如选择不“加注”,该门作输论,庄荷收去牌张和“原注”; (八) 完成上述程序後,进行牌局定胜负。 第七条 派牌 派牌方法如下: (一) 庄荷用派牌盒时,由左至右顺时针方向派牌,牌面向下,有投注的每门轮流每次派一张,庄荷最後获牌,直至每门各获派五张牌为止。派发第五张牌给庄荷时,牌面朝上; (二) 庄荷用洗牌机时,牌张同样由左至右派发,有投注的每门一次派五张牌,牌面向下。庄荷最後获牌,第五张牌阳开。 第八条 纸牌组合之大小 博彩组合由大至小顺序如下: (一)“黄袍麒”:花色相同的最大五张牌——A、K、Q、J和10。如庄荷及博彩者各持“黄袍麒”,则持花色较大者胜; (二)“同花顺”:五张花色相同且顺序的牌(以K、Q、J、10和9为最大点数;5、4、3、2和A为最小点数)。如庄荷及博彩者各持“同花顺”,先以各牌点数定胜负,点数较大者胜;如各牌点数相同,则持花色较大者胜; (三)“四条”:四张点数相同的牌。另一张不计且不影响牌面点数的大小。如庄荷及博彩者各持“四条”,则持点数较大者胜; (四)“夫卢”:三张点数相同另配两张点数相同的牌。如庄荷及博彩者各持“夫卢”,则以点数相同的三张牌定胜负,点数较大者胜; (五)“同花”:五张花色相同而不顺序的牌(例如:10、9、7、5和2)。如庄荷及博彩者各持“同花”,先以五张牌中点数最大一张定出胜负,点数较大者胜;如点数相同则以次大点数牌定胜负,点数较大者胜,如此类推直至定出胜负;如各牌点数均相同,则持花色较大者胜; (六)“顺”:五张顺序而花色不同的牌(例如:6、7、8、9和10)。如庄荷及博彩者各持“顺”,先以各牌点数定胜负,点数较大者胜;如各牌点数相同,则以点数相同最大一张牌的花色定胜负,花色较大者胜; (七)“三条”:三张点数相同的牌配两张散牌。两张散牌不计且不影响牌面点数的大小(例如:K、K、K、6和5)。如庄荷及博彩者各持“三条”,则以点数相同的三张牌定胜负,持点数较大者胜; (八)“两对”:两对点数不同的牌配一张散牌(例如:10、10、6、6和5)。如庄荷及博彩者各持“两对”,以点数较大的一对定胜负,点数较大者胜;如点数相同,则以另一对牌定胜负,点数较大者胜;如两对牌点数均相同,则以散牌的点数定胜负,点数较大者胜;如散牌的点数亦相同,则以点数较大的一对牌之花色定胜负,持花色较大者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