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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贷款银行应在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本、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当日,关闭贷款专户。 (九)还本付息专户的开户行应当凭上海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 (十)债务人的经常项下收入,可以划入还本付息户,专项用于归还债务。债务人在还本付息时,应当首先使用该帐户内外汇资金。 划入还本付息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海外汇局核定的帐户限额。由划入资金产生的利息,不记入帐户余额。 (十一)还本付息专户的开户行应当在债务人最后一次归还对应贷款项下款项时,或者于上海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有效期到期日,关闭该帐户。在帐户关闭日该帐户内尚有余额的,经核准后可结汇,或划回债务人的结算帐户。 五、贷款资金使用凭证的审核及保存 (一)贷款银行应该在核准本行贷款项下债务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前,审核下列全部或部分正本凭证: 1、贷款银行签发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2、贷款登记凭证; 3、贷款提款凭证; 4、贷款资金境内划转凭证; 5、贷款支付凭证; 6、贷款专户自提款起至最后一笔用款日止的对帐单; 7、贷款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已办理核销的进口贸易付汇核销单(贸易)、结汇核准件及水单(结汇)、非贸易支付申报单(非贸易)、还本付息核准件; 8、债务人已有全部外汇帐户的即时对帐单; 9、债务人购汇还贷的书面申请; 10、上海外汇局要求审核的其他凭证。 (二)贷款银行在审核相关债务提款、使用等凭证后,应在已审正本凭证上加盖“凭证已审核”字样业务章后,归档备查。 (三)贷款银行应妥善保存贷款项下相关凭证备查。凭证保存期为5年,贷款第一次还本日和最后一次提款日中较晚之日起算。 六、还本付息核准及资金划转 (一)贷款银行应当在上海外汇局授权的权限内,核准本行贷款项下的还本、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 (二)贷款银行不得核准未办理登记贷款项下的还本、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 (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资本金、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包括还本付息专户内外汇)和借款外汇等现汇资金归还外汇贷款的,必须使用贷款户作还款划款的过渡。 付汇行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将债务人用于还贷的购汇资金,划入对应贷款的贷款户。划款时必须在划款凭证上加注“现汇还本”、“现汇付息”或“现汇付费”等字样。 贷款行应根据付汇行划款凭证上的注释,将划入借款人贷款户的外汇资金划付本行帐户,用于偿付借款人对应贷款的本金、付息和其他贷款费用。 除经上海外汇局批准外,付汇资金应在入贷款户的同一营业日支付完毕。 (四)债务人以人民币购汇归还贷款项下款项下,售付行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将债务人用于还贷的购汇资金,划入对应贷款的贷款户。划款时必须在划款凭证上加注“购汇还本”、“购汇付息”或“购汇付费”等字样。贷款行应根据售汇行划款凭证上的注释,将划入借款人贷款户的购汇资金划付本行帐户,用于偿付借款人对应贷款的本金、付息和其他贷款费用。 除经上海外汇局批准外,购汇资金应在入贷款户的同一营业日支付完毕。 七、信息反馈 (一)贷款户、还本付息户的开户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外汇帐户管理系统(B版)”的要求,及时向上海外汇局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二)贷款户、还本付息户的开户行,应于为债务人开立帐户当天,将有关开户信息,包括:帐户性质、开户人名称、开户人国标代码、帐户限额、帐户币别、帐户有效期等信息,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三)开户行应于上述帐户内资金发生变动的当日,包括资金划入、资金划出等,将有关划付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四)债务人以现汇归还债务的,现汇帐户开户行还应根据债务人的自述,在划款凭证“附言”栏中注明,来源:资本金帐户、结算帐户、还本付息专户或贷款帐户;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贷款行在收到划付款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 (五)债务人购汇归还债务的,购汇行凭购汇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划入债务人已开立的对应的贷款户中。贷款户开户行应于购汇资金入帐当日,为债务人办理还款划付手续。划付时,还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来源:购汇帐户;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