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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贷款行在收到划付款项的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 (七)上述信息报送行发现或被发现已报送上海外汇局有关信息存在错误后,必须于发现错误的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外汇局说明情况。经上海外汇局认可后,方可更改有关错误信息。 (八)贷款银行应按照上海外汇局发给的表式,如实填写有关本行当月贷款情况表。并于每月第五个营业日,以书面方式报送上海外汇局。 八、接受检查与违规处罚 (一)贷款银行应当接受上海外汇局对其自营外汇贷款管理业务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业务核查。 (二)贷款银行应当按上海外汇局业务核查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备查原始业务凭证、报表、贷款资料和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银行应当如实答复上海外汇局业务核查人员关于相关业务情况的提问。 对上海外汇局提出的书面提问,贷款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在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四)贷款银行如果存在违反本操作规程行为的,上海外汇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释义 (一)“自营外汇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借用的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款项。贷款银行发放上述外汇贷款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外汇营运资金或者是来源于其吸收的境内机构或者境内自然人的外汇存款。 (二)“贷款银行”是指,注册营业地在上海市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级以上营业机构。 (三)“借款人”是指,向贷款银行借用外汇贷款的,在上海市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四)“上海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五)债务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债权人、担保人、借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合同生效条款、提前还款条款、交叉违约条款、解决争议条款、担保条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