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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 本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此证明。 2. 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证明,复印件无效。 3. 本证明有效期应按照具体政策规定填写,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审批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4. 规定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按照特定用途、特定企业、特定地区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5. 如不服本证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6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申请税款担保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申请税款担保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合同号 申请税款担保原因 备注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纸质申请表最多填写10项货物,超过10项货物可另行附页。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 编号: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减免税申请人 减免税依据 批准文件 担保原因 担保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税款担保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单位 金额 币制 备注 注:在本证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办妥有关减免税手续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在担保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申请,逾期,进口地海关对有关货物予以照章征税。 海关(印章)年月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 编号: 公司(单位): 你公司(单位)所递交的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不符合?规定,故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备 注 附件9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原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 税款担保证明编号 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担保延期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申请税款担保延期货物清单 序 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申请担保延期原因 备注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纸质申请表最多填写10项货物,超过10项货物可另行附页。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 编号: 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减免税申请人 原准予办理税款担保证明编号 延长担保原因 同意担保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税款担保延期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金额 币制 备注 海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决定 编号:公司(单位): 你公司(单位)所递交的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不符合________规定,故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备 注 附件12 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 转出单位代码 转出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转入单位代码 转入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