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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
【颁布时间】 2009-02-04
【实施时间】 2009-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3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

[接上页]

  1. 本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此证明。
  
  2. 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证明,复印件无效。
  
  3. 本证明有效期应按照具体政策规定填写,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审批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4. 规定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按照特定用途、特定企业、特定地区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5. 如不服本证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6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申请税款担保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申请税款担保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合同号
  
  申请税款担保原因
  
  备注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纸质申请表最多填写10项货物,超过10项货物可另行附页。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
  
  
编号:
  
  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减免税申请人
  
  减免税依据
  
  批准文件
  
  担保原因
  
  担保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税款担保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单位
  
  金额
  
  币制
  
  备注
  
  注:在本证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办妥有关减免税手续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在担保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申请,逾期,进口地海关对有关货物予以照章征税。
  
  海关(印章)年月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

  
  编号:
  
  公司(单位):
  
  你公司(单位)所递交的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不符合?规定,故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备 注
  
  附件9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原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
  
  税款担保证明编号
  
  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担保延期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申请税款担保延期货物清单
  
  序
  
  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申请担保延期原因
  
  备注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纸质申请表最多填写10项货物,超过10项货物可另行附页。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
  
  
编号:
  
  主送海关
  
  进口口岸
  
  减免税申请人
  
  原准予办理税款担保证明编号
  
  延长担保原因
  
  同意担保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税款担保延期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金额
  
  币制
  
  备注
  
  海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决定
  
  
编号:
  
  公司(单位):
  
  你公司(单位)所递交的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不符合________规定,故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备 注
  
  附件12
  
  
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

  
  转出单位代码
  
  转出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转入单位代码
  
  转入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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