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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相应资金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当年竣工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50%,跨年度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30%; (五)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具备; (六)施工招标已具备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 (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能够提出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向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建设资金证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个信誉良好并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并将投标邀请书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及“银川建设”网上按规定的时间发布,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前,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应当在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资格预审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召开,资格预审报告应当提交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者其它不合理要求。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确定合格投标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 (二)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三)5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5个。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投标申请人数量低于第一款规定的,必须延长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公告期满后,投标申请人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的,招标人必须设置最高限价。设置的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开标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