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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筑规模及本次招标范围; (二)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准确; (四)满足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所需的相关技术及经济等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细则及是否设置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投标后开标前形成。 标底的设置,根据工程的情况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国有投资项目必须设置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涉及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工程,还应当设定最低限价。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个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技术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四)监理工作方案; (五)材料、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写; (六)投标报价;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并密封,其内包封上应当骑缝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妥善保管。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因工期等特殊原因不宜重新组织招标的, 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者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