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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民兵的战备教育,应当结合国内外形势和战备任务,以民兵职能和任务、战备形势、战备制度、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为主要内容进行,以增强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 民兵战备教育应当列入年度民兵政治教育计划。 第十六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和上级指示,结合战备任务进行,要实施规范化训练,落实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 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战备方案,组织常年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进行战备演练,通常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乡、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及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战备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当情况或任务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战备方案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战备方案。 第十九条 民兵开展敌情、社情研究,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安排和有关情报通报,结合战备任务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预定作战对象的编制装备、主要武器性能、作战思想和特点;当地社会治安和社会动态情况,特别是敌对势力的主要活动及其特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民兵战备物资应当按照战备要求管理,实行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清点,适时更换、补充。动用战备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民兵战备物资的携行、运行标准,由省军区确定;战备物资的供应、筹措办法,由省军区会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民兵战备设施应当实行责任制管理。对民兵执勤使用的营房、工事和观察、警戒、通信、供电、照明、供水等设施,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战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担负战备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日值班和等级战备值班)的民兵,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指示的战备任务的需要指派,并明确值班民兵的具体任务、时限和位置。 担负战备值班的民兵组织,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落实兵力,明确任务,熟悉方案,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使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民兵组织在执行战备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请示、报告规定: (一)凡涉及任务变动、部署调整、兵力使用、武器装备动用及上级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事项,必须逐级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担负战备执勤时,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报告执勤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三)担负战备值班时,应当逐日报告值班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四)完成战备执勤、战备值班任务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执勤、值班总结报告;战备执勤情况综合统计,按照上级制发的《民兵战备执勤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 (五)常年担负战备任务时,应当在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后报告实力,主要包括组织实力、装备实力和人员在位率。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定期进行民兵战备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是: (一)组织健全,官兵相识,在位率达到规定标准,人员流动情况清楚; (二)战备教育落实,战备观念强; (三)军事训练任务落实,军事素质良好; (四)敌情、社情研究针对对性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 (五)战备方案齐全,人员紧急收拢迅速,武器装备和战备物资、设施管理有序; (六)战备执勤、值班严格正规,请示报告及时,处置情况正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战备等级 第二十五条 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进入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第二十六条 三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军政主管进入值班岗位,及时沟通对上对下联系,修订并熟悉有关的战备方案; (二)掌握人员在位情况,控制外出,做好收拢准备; (三)进行战备教育,了解战备形势、任务; (四)明确人员紧急收拢的地点、时限、通知方法及信号; (五)组织敌情研究,了解、掌握社会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