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综合[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1-21
【实施时间】 2009-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6.完成2009年考核目标值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关于试点企业测试评价
  
  凡列入试点且外部董事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为保持试点企业与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有效衔接,引导试点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开展与其他中央企业间的横向对比,各试点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2009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报告》,填报《2009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表》和《2009年度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EVA)预计表》。有关要求参照本说明第一、二项规定。
  
  试点企业是否对经理层开展经济增加值考核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四、关于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企业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3份报国资委,其中两份报送综合局(并附相应的电子版文件),一份报送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附表1:
  
  
2009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表
  
  (2009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表)

  
  企业名称:
  
  项目
  
  计量单位
  
  2006年财务决算数
  
  2007年财务决算数
  
  2008年财务快报数
  
  前三年平均值
  
  2009年预算值
  
  2009年目标建议值
  
  备注
  
  一、基本指标
  
  利润总额
  
  万元
  
  其中:非经常性损益
  
  万元
  
  --
  
  金融资产损益
  
  万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其中:净利润
  
  万元
  
  平均净资产
  
  万元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1
  
  其中:
  
  分类指标2
  
  其中: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填表日期:
  
  附表2:
  
  2009年度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EVA)预计表
  
  企业名称:
  
  是否参与经济增加值考核: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2007年财务决算数
  
  2008年财务快报数
  
  2009年财务预算数
  
  一、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
  
  万元
  
  其中:净利润
  
  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
  
  万元
  
   财务费用
  
  万元
  
   所得税率
  
  %
  
  25%
  
  25%
  
  25%
  
  二、资本成本
  
  万元
  
  其中:调整后资本
  
  万元
  
  平均所有者权益
  
  万元
  
  平均少数股东权益
  
  万元
  
  平均负债
  
  万元
  
  平均流动负债
  
  万元
  
  平均短期借款
  
  万元
  
  平均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万元
  
  平均在建工程
  
  万元
  
  平均资本成本率
  
  %
  
  5.5%(或4.1%)
  
  5.5%(或4.1%)
  
  5.5%(或4.1%)
  
  三、经济增加值(EVA)
  
  万元
  
  四、经济增加值的变动值(△EVA)
  
  万元
  
  说明: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财务费用×(1-所得税率)
  
  "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少数股东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其中: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流动负债合计-平均短期借款-平均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EVA=当年EVA-上年EVA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关于报送2008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的说明
  
  
一、主要内容
  
  (一)20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雨雪冰冻及地震灾害、存货跌价损失、上市重组、政策性因素、科技投入(含自筹)及其他重大事项,应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必要时,应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二)2008年度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销售、价格、库存、投资、效益、节能减排等指标完成情况),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及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三)2008年度企业发生的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需要说明有关经过、级次、原因、后果及处理意见。
  
  (四)填报相关数据。
  
  1.填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表》(附表1)。
  
  考核指标名称及其目标值应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2008年度)》一致。考核指标的基础数据应与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相关数据一致。考核指标运算所需的分子、分母项应单独填列。
  
  2.填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EVA)完成情况表》(附表2)。
  
  各项数据应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相关数据一致。年度所得税率按25%计算。平均资本成本率政策性企业(政策性业务收入占比50%以上)按4.1%计算,其他企业按5.5%计算。
  
  3.填报《2008年度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基础数据表》(附表3)。
  
  各项数据应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相关数据一致。数据计量单位与附表3所列单位一致,数据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