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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第三级减压站 第十四条 一般原则 第三级减压站属於市内分配网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安装 第三级减压站应安装在合适的地面型、地下型或半地下型设备箱中,不需设有防护栅栏。 第十六条 安全距离 一、第三级减压站的设备箱与任何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小为2米。 二、对於使用标称直径等於或小於50毫米的管道进行供气的建筑物,不设定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设备箱 一、第三级减压站的设备箱应用以下材料修建: (一) 使用砖石或混凝土; (二) 采用金属板或任何不可燃材料。 二、当设备箱为地下型时,应能支撑任何的意外荷载,包括车辆通过时所引起的荷载。 三、设备箱的支撑结构、墙壁和顶盖应具有等於或超过三十分钟的耐火能力。 四、设备箱应符合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订定的通风要求,但属地下型者除外。如属地下型时,则适用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要求。 第五章 主燃气管路 第十八条 特徵 一、减压站的主燃气管路由管道、阀门、过滤器、专用元件、计量表及其他设备组成,通过这些设备,燃气流从上行管段到达下行管段。 二、主燃气管路的平行管路也应装有减压站。 三、主燃气管路的平行管路属於减压站的组成部分,并受本章的规定约束。 第十九条 材料 一、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所在的主燃气管路的材料应符合《燃气传输管路的技术规章》的要求。 二、须提交减压站、计量表、过滤器和其他设备已在生产厂内进行设备本身的水压耐压测试证明,测试压力必须等於或超过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三、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所在的主燃气管路的管壁厚度应根据第一款所述规章的规定来计算。 四、上述规章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安全因数(F)应等於或低於0.4。 五、第三级减压站所在的主燃气管路的元件的标称直径等於或低於50毫米时,应该采用钢材或铜材。 第二十条 测试 一、主燃气管路应进行水压耐压测试,测试压力要等於或大於以下要求: (一) 对於压力高於20巴的区域,测试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2倍; (二) 对於工作压力高於4巴且等於或低於20巴的区域,测试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三) 对於工作压力等於或低於4巴且高於1巴的区域,测试压力为7.5巴; (四) 对於工作压力等於或低於1巴的区域,测试压力为2.5巴。 二、当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所在的主燃气管路达到最大的测试压力时,在最大载荷区域所产生的应力不应高於所对应材料的弹性变形极限的单位载荷的95%。 三、上款所述的压力还应与设置在管路中的专用设备和元件的预计测试压力一致。 四、测试最少维持四小时,若经校正温度效应後的压力保持恒定,则这个测试将被视为令人满意。 五、若减压站、计量表、过滤器及其它设备以及减压站整体均附有生产厂方的测试合格证时,可免除进行这项测试。 六、如利用水来进行测试有困难时,则可以使用空气或氮气来测试。 七、可对与减压设备紧接的管段进行主燃气管路的测试。 第二十一条 防腐蚀保护 应在主燃气管路有需要的位置上用合适的材料进行防腐蚀保护,正如在《燃气传输管路的技术规章》第五章和《燃气分配网的技术规章》第二章对管道所规定的一样。 第二十二条 燃气流的切断 一、主燃气管路应装有能完全切断燃气流的所需设备,包括截流阀、减压设备的上行管路和下行管路,以隔离整个供气装置。 二、在第一级减压站所在管段中的燃气流切断设备应安装在容易接近的位置,若有设备室则安装在其外面,但必须位於防护栅栏内。 三、在第二级和第三级减压站所在管段中的燃气流切断设备应安装在设备井、设备室或设备箱外容易接近的位置。 第六章 限压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原则 一、应安装合适的限压设备,以便当减压设备出现故障或损耗时,能检测到下行管路最大工作压力的增加。 二、在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中,上款所述的安全设备是减压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 一、上条所述用於第一级和第二级减压站的设备可以是下列的任何一种: (一) 一个备用减压器材,与主减压站以串联形式安装; (二) 一个具有向大气排气功能的安全阀; (三) 燃气截流阀; (四) 其他系统,但须确保具有相同的安全水平。 二、限压设备应在第一级减压站下行管路的压力达到最大工作压力的105%前发挥作用,或在第二级和第三级减压站下行管路的压力达到最大工作压力的110%前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