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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为防止主减压站在其关闭的位置出现不完整的封接,在下行管路中应装有通向大气排气的装置,其有效直径应等於或大於管道直径的十分之一。对於第一级减压站,其校正後的压力不高於最大工作压力的110%,对於第二级减压站则为115%。 四、对於安全阀及向大气排气装置,排气管应在地面上合适的高度进行排放,其高度不可低於3米。 第二十五条 第三级减压站 一、第二十三条所述用於第三级减压站的设备,根据其上行压力及流量,可以是下列中的一个或两个: (一) 一个备用减压器材,它与主减压站以串联形式安装或以相同的形式组成一体; (二) 一个燃气截流阀; (三) 其他系统,但须确保具有相同的安全水平。 二、上条第三款适用於第二级减压站的规定也适用於第三级减压站。 第七章 燃气加热器 第二十六条 明火加热器 不允许使用明火型加热器。 第二十七条 加热器的安装 使用液态媒体进行加热的燃气加热器且当它们是非防爆的电子型时,加热器须安装在专用间隔中,其分隔墙的耐火能力应等於或超过三十分钟。 第二十八条 甲类减压站 一、对於甲类(室外型)减压站,加热器的安装位置与设备外的建筑物的距离必须大於15米。 二、若建有适当的防护装置,如砖石墙或土墙,则上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半,但这些防护装置与设备之间的距离最少要保持1.5米。 第八章 标准化及认证 第二十九条 适用的技术标准 一、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接受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或其他已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的等效技术标准。 二、在不妨碍本规章的规定下,将不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材料、元件及设备的商品化,但它们要附有根据技术规格和操作程序,保证其质量等於本法规的规定而发出的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