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 中止其许可证、准照及执照。 五、上款所述的处罚期限最长为两年,由作出确定性处罚决定当日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权限 一、土地工务运输局有权限就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提起程序并进行预审,但不妨碍其在有需要时,请求其他公共实体或机构的专门部门协助。 二、决定提起程序、委派预审员及适用有关处罚属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的权限。 第十七条 处罚决定之通知 一、处罚决定得以直接向本人方式或以邮寄方式通知违法者。 二、直接向违法者本人作出通知的方式,得由两名被委任的监察人员或土地工务运输局其他公务员或服务人员,直接将决定的文本送达给被通知者并由被通知者在证明上签署。 三、如被通知者不在该处,则可将通知交予在该处任何最具备条件将通知传送给被通知者的人士,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委托他传送通知并由他在证明上签署。 四、如被通知者或第三者拒绝接受通知或签署证明,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要在证明上注明这情况,并在该处贴出决定的文本,则通知视为已完成。 五、邮寄通知是以双挂号信将通知寄至被通知者之住所、办公室或总办事处而为之。 六、收件回执中所显示的签署日被视为已作出通知之日,即使由第三者签署,亦被视作已向被通知者本人作出通知,并推定信件已适时送交予收件者,但有完全反证除外。 七、如挂号信件被退回或未在收件回执上签名或标明日期,则通知视为於邮政挂号日之後第三个工作日作出。 第十八条 对决定之申诉 对处罚决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九条 罚款之缴纳期 一、罚款的缴纳期为15天,由作出有关处罚决定通知当日开始计算。 二、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罚款,则透过有权限实体按税务执行程序,并以处罚决定之证明作为执行凭证,进行强制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