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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总面积8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营地大街,其上建有15及15A号楼宇,用作重新利用兴建一座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的土地批给。 二、根据上款所述的修改,将批出土地的一幅面积1平方米的地块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公产。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75.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 第11/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Internacional Hong Ian, Limitada。 监於: 一、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Internacional Hong Ian, Limitada,总办事处设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41A号地下,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14册第82页第5550号,以梁锡基和朱泽善的受权人身分,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一份有关在两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总面积8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营地大街,其上建有15及15A号楼宇的地块上进行兴建工程的建筑图则。上述人士中,梁锡基与 Cheong Hang I 及朱泽善与 Lo Pui I 均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且居於澳门高尾街11号地下。 二、由於该等地块位於大三巴牌坊的保护区范围内,故上述图则已被送交文化局审议,该局发出赞同意见。该意见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经社会文化司司长的批示确认。随後,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该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在上述意见内所提及的条件。 三、为此,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Internacional Hong Ian, Limitada 以上述的身分,根据已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的图则,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向行政长官申请核准更改该等地块的利用及修改批给合同。 四、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收的回报及制定有关修改批给合同的拟本,该拟本已获申请人以受权人身分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的声明书中明确表示同意。 五、然而,土地委员会发现申请人已透过载於私人公证员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的96册第127页的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的买卖合同公证书而取得上述地块的利用权,因此命令再次将上述的合同拟本送交申请公司,即现时的承批公司接受,该公司透过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的声明书接受有关拟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四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上指土地的总面积为83平方米,其是在拆卸建於其上且登记於物业登记局B18册第66页背页第3583号及B15册第135页背页第3027号的楼宇後将有关地块合并而成,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日发出的第419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 九、根据载於F29K册第299页第6280号及F29K册第210页第6191号登录,土地的田底权是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名义登录,而按照第44580G号登录,利用权则以承批公司之名义登录。 十、按照对该处所订定的街道准线,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为1平方米的地块,将被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通知申请公司有关经更改後的批给条件。该公司透过 Tang Kuok Meng,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41A号地下,以经理身分代表该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八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其身分和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十二、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发出的第57/2002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合同第三条款第一款所述因调整利用权价金而产生的差额及第六条款所述的溢价金已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44333),其副本已存档於该委员会的案卷内。 十三、根据存档於该委员会案卷内的存款凭单副本,合同第七条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证金已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透过抬头为土地委员会主席的存款,存入大西洋银行帐户编号8035851112而缴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