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15
【法规编号】 86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9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许可广星传讯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本身的公共电信网络及频率的情况下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虚拟流动网络经营者)。

[接上页]

  十六、限制或中断对使用者提供服务
  
  一、在下列情况下,权利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提供服务:
  
  (一) 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适用的规定;
  
  (二)
  
  未於协定期间内缴付因提供服务而应缴的任何费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应事先通知犯错的使用者,以便作出修正。
  
  十七、价格
  
  一、由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将由使用者按政府核准的价格及收费方式缴付费用。
  
  二、订定价格时,在考虑权利人投资的商业效益的需要下,应尽量贴近提供的服务之成本。
  
  三、权利人应定期公布所实施的价格,亦应向使用者提供适当列明所提供服务及相应金额的帐单。
  
  四、权利人应将对服务价格表所作的更改呈交政府审核。
  
  五、倘有关价格有违背公平竞争之嫌,又或以成本来衡量时属不合理者,则政府在具理据的决定下,可决定作出更改,尤指订定价格的最高值。
  
  十八、监察实体
  
  一、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监察对本许可的履行情况,以及权利人范围内之业务。
  
  二、监察实体可采取一切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和权利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核由权利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十九、监察
  
  为着第十八条之效力,权利人必须:
  
  (一) 准许经适当授权的监察人员进入其所有设施;
  
  (二)
  
  向监察实体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并对其工作实施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
  
  提供一切簿籍、记录及文件予监察实体,以便查阅;
  
  (四)
  
  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以评估所提供服务之情况及设备运作的特徵和状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