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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二十九日第104/96/M号训令核准了旅游学院旅游高等学校的旅游高等专科学位课程及酒店管理高等专科学位课程的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以及十一月四日第276/96/M号训令核准了旅游学院旅游高等学校的旅游企业管理补充课程的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 根据积累的经验,为反映课程的专业性,有需要对上述课程的名称及学习计划作出修改,并开办一个酒店管理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以便更有效地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旅游业及酒店业发展和知识领域的需求。 基於此; 在旅游学院的建议下;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二月十日第8/92/M号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三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经四月二十九日第104/96/M号训令核准的旅游高等专科学位课程,易名为旅游企业管理高等专科学位课程。 二、 核准上款所述之课程及酒店管理高等专科学位课程之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酒店管理高等专科学位课程是经四月二十九日第104/96/M号训令核准的。该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分别载於本批示之附件一、二及三,并构成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三、 修改经十一月四日第276/96/M号训令核准的旅游企业管理课程名称为旅游企业管理补充课程。 四、 核准旅游学院旅游高等学校的酒店管理补充课程和上款所述课程之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两个课程均为学士学位课程。该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分别载於本批示之附件四、五及六,并构成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五、 获得旅游高等学校旅游企业管理高等专科学位或酒店管理高等专科学位或相同课程学位者,可报读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以取得与其高等专科学位相应的旅游企业管理学士学位或酒店管理学士学位。 六、 只要经过第七条所述的典试委员会分析後,认为履历适合和具备基本训练,相近领域的高等专科学位毕业生和学士亦可报读上述第四款所述的课程。 七、 由旅游高等学校校长任命一个典试委员会,而委员会由该校副校长及两名或以上导师组成,并根据有关的规定评估投考人是否符合资格,甄选和作有关评定。 八、 典试委员会的决议,由旅游高等学校校长确认。 九、 上述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的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适用於在2002/2003学年开始入学就读该课程的学生,而之前入学的学生根据四月二十九日第104/96/M号训 令及十一月四日第276/96/M号训令所核准的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完成有关课程,直至2004/2005学年为止。 十、 倘学生未能根据四月二十九日第104/96/M号训令及十一月四日第276/96/M号训令所核准的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於2004/2005学年完成有关课程,可转 入到由本批示核准的学术暨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由旅游学院技术暨学术委员会制定一个学科对等的制度。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附件一 旅游企业管理高等专科学位课程及酒店管理高等专科 学位课程学术暨教学编排 1. 学术范围:旅游企业管理及酒店管理,关於旅游企业管理 高等专科学位课程或酒店管理高等专科学位课程。 2. 课程之正常期限:六个学期。 3. 完成课程所需之最少学分总数: 1). 旅游企业管理高等专科学位: 104个学分。 2). 酒店管理高等专科学位: 104个学分。 4. 授课语言:英语。 附件二 旅游企业管理高等专科学位课程学习计划 第一学年第一学期 科目 类别 每周学时 学分 英语 - 中级I 必修 3 3 普通话I或日语I或葡语I * " 3 3 电脑应用I " 3 3 商业数学 " 3 3 旅游及酒店业概论 " 3 3 管理学原理 " 3 3 会计学I " 3 3 实践课 I ** " — — 总学分 21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 科目 类别 每周学时 学分 英语 - 中级II 必修 3 3 普通话II或日语II或葡语II * " 3 3 电脑应用II " 3 3 经济学 " 3 3 旅游景点 " 3 3 组织行为学 " 3 3 会计学II " 3 3 实践课 II ** " — — 总学分 21 附注: * 学生必须选修其中一科目。 ** 学生必须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学年第一学期 科目 类别 每周学时 学分 英语沟通技巧I 必修 3 3 普通话III或日语III或葡语III * " 3 3 旅行社经营管理 " 3 3 客运管理 " 3 3 娱乐及休闲管理 |